四、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即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
(一)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动产物权的变动
1.一般动产
对于一般动产,其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动产
对于特殊动产,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由于其价值较大,其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交付方式: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观念交付的方式有:
(1)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