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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体系—五个门类
类别 | 适用作用 | 包含法律 |
宪法 | 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 | |
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 | 基础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创制,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 | 《安全生产法》 |
专门法律: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 | 《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 |
相关法律: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 | 《劳动法》、《建筑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等 | |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 创制主体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处于第四法律位阶。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处于第五法律位阶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 |
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 行政规章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低的位阶,即第六法律位阶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2.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大致分为设计规范类;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生产工艺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类四类标准。
3.《安全生产法》的内容
确定类别 | 具体内容 |
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
从业人员八项 权利 | ①知情权②建议权③批评权、检举、控告权④拒绝权⑤紧急避险权⑥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⑧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
从业人员三项义务 | ①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 |
③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 |
监管人员的四项职权 | 现场调查取证权 |
现场违法行为纠正处罚权 | |
现场隐患、危急情况处臵权 | |
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 | |
监管人员五项义务 | 审查、验收禁止收取费用 |
禁止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产品 | |
必须遵循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的执法原则 | |
监督检查时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
1.安全的含义
安全:是人的身心免受外界(不利)因素影响的存在状态(包括健康状况)及其保障条件。安全度:人的身心安全程度及其事物保障的可靠程度。
狭义安全:某一领域或系统中的安全。
广义安全:包括人自身的健康与卫生;生活、生产环境的舒适与优美。
安全科学:是研究事物的安全与危险矛盾运动规律的科学。研究事物安全的本质规律,揭示事物安全相对应的客观因素及转化条件;研究预测、清除或控制事物安全与危险影响因素和转化条件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安全的思维方法和知识体系。
2.安全系统
由人(Man)-技术(Technology)-环境(Environment)构成的复合系统。按照系统论的思想,可以把安全系统看作一复杂系统,即MET系统。MET系统概括出了安全科学的研究领域,系统元素构成及关系图如图所示。

图1-1安全系统示意图
M:安全心理、安全生理、安全教育、安全行为;
E:物化环境(劳动卫生环境、防尘、防毒、噪声与震动控制、辐射防护、三废治理)、理化环境(社会环境。社会伦理。社会经济、体制与管理);
T:可靠性理论(本质安全化)、安全技术、(防火、防爆、机电安全、运输安全等);
MT:人机关系,人机设计;
ME:人环境关系、职业病理、环境标准(作业环境标准);
ET:环境检测、自动报警与监控、技术风险;
MET:安全系统工程、安全管理工程,安全法学、安全经济学。
1.消防工作的方针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2.消防工作的原则
《消防法》确立的消防工作的原则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3.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消防法》明确规定:消防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制对于一个城市、一个地区来说,首先是政府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责;对于一个单位来说,首先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在单位内部实行和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1.消防名词解释
火灾: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事件。
闪点:液体发生闪燃的最低温度。
燃点:可燃物开始持续燃烧所需的最低温度。
着火:可燃物在空气中受着火源的作用而发生持续燃烧的现象。
自燃:可燃物在空气中没有受火的作用,靠自热或外热而发生的燃烧现象。
2.燃烧的必要条件
可燃物、助燃物、点火源
3.火灾燃烧阶段
初起阶段、发展阶段、猛烈阶段、下降阶段、熄灭阶段
4.防火的基本方法
防火的所有措施都是以防止燃烧的三个条件结合在一起为目的。
控制可燃物、隔绝助燃物、消灭着火源。
5.灭火的基本方法
灭火方法 | 原理 |
隔离法 | 将可燃/易燃/助燃物质与火源分开。 |
冷却法 | 用水直接喷射到燃烧物体上,使温度降至燃点以下 |
窒息法 | 用湿棉毯、温麻袋、温棉被、干沙等不燃物覆盖在燃烧物的表面,隔绝空气,使燃烧停止 |
化学抑制法 | 就是用含氮的化学灭火器喷射到燃烧物上,使灭火剂参与到燃烧中,发生化学作用,覆盖火焰使燃烧的化学连反应中断,使火熄灭。 |
6.火灾的类型
A类: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 等燃烧的火灾。
B类: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
C类: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燃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D类: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7.扑救火灾的一般原则
(1)报警早、损失少
报警应沉着冷静,及时准确:简明扼要的报出起火部门和部位、燃烧的物质、火势大小;如果拔叫119火警电话,还必须讲清楚起火单位名称、详细地址,报警电话号码,同进派人到消防车可能来到的路口接应,并主动及时的介绍燃烧的性质和火场内部情况,以便迅速组织扑救。
(2)边报警,边扑救
在报警同时,要及时扑救初起火,在初起阶段由于燃烧面积小,燃烧强度弱,放出的辐射热量少是扑救的有利时机,只要不错过时机,可以用很少的灭火器材,如一桶黄砂,或少量水就可以扑灭,所以,就地取材,不失时机地扑灭初起火灾是极其重要的。
(3)先控制,后灭火
在扑救火灾时,应首先切断可燃物来源,然后争取灭火一次成功。
(4)先救人,后救物
在发生火灾时,如果人员受到火灾的威胁,人和物相比,人是主要的,应贯彻执行救人第一,救人与灭火同步进行的原则,先救人后疏散物资。
(5)防中毒,防窒息
在扑救有毒物品时要正确选用灭火器材,尽可能站在上风向,必要时要佩戴面具,以防中毒或窒息。
(6)听指挥,莫惊慌
平时加强防火灭火知识学习,积极参与消防训练,才能做到一但发生火灾不会惊慌失措。
8.火场疏散逃生常识
如何在火场疏散逃生,取决于自己掌握自救知识和自救能力:
(1)平时应注意积累自救知识,看好楼房示意图,选择好逃生路线;
(2)火灾袭来时要迅速逃生,不要贪恋财物;
(3)遇火灾不可乘坐电梯,要向安全出口方向逃生;
(4)受到火势威胁时,要当机立断披上浸湿的衣服、被褥等向安全出口方向冲出去;(5)楼层居住可利用绳索或把床单被套撕成条状连成绳索,拴在窗框,顺绳滑下;
(6)遇浓烟时,要尽量使身体贴近地面,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
(7)身上着火时,千万不要奔跑,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的衣物压住火苗;
(8)发现门发烫时,千万不要开门,要用浸湿的被褥、衣物等堵住门窗缝隙,并泼水降温;
(9)若所有逃生路线被火封锁,要立即退回室内用挥舞衣物、呼叫等方式向窗外发送求救信号,等待救援。
1.消防设施
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消防法第73条) 分类:建筑防火及疏散通道、消防给水、防烟排烟设施、电气与通讯、自动喷水与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气体自动灭火系统 8、水喷雾自动灭火系统 9、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0、高、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1、蒸汽灭火系统 12、移动式灭火器材 13、其他灭火系统
消防设备种类繁多,它们从功能上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灭火系统,包括各种介质,如液体、气体、干粉以及喷洒装置,是直接用于灭火的;第二类是灭火辅助系统,是用于限制火势、防止灾害扩大的各种设备,如防火门、防火墙、防火涂料等;第三类是信号指示系统,用于报警并通过灯光与声响来指挥现场人员的各种设备。
(1)干粉灭火器
原理:是利用二氧化碳气体或氮气气体作动力,将筒内的干粉喷出灭火的。干粉是一种干燥的、易于流动的微细固体粉末,由能灭火的基料和防潮剂、流动促进剂、结块防止剂等添加剂组成。
适用:扑救各种易燃、可燃液体和易燃、可燃气体火灾,以及电器设备火。
分类: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注意事项:
报废年限
干粉灭火器的报废年限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 年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 年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 年
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 年
存放要点:
干粉灭火系统储存装置宜由干粉储存容器、容器阀、安全泄压装置,驱动气体储瓶、瓶头阀,集流管、减压阀、压力报警及控制装置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干粉储存容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驱动气体储瓶及其充装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干粉储存容器设计压力可取1.6MPa或2.5MPa压力级,其干粉灭火剂的装量系数不应大于0.85,其增压时间不应大于30s;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及额定排放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干粉灭火系统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16668执行;干粉储存容器应满足驱动气体系数、干粉储存量、输出容器阀出口干粉输送速率和压力的要求。
驱动气体应选用惰性气体,宜选用氮气;二氧化碳含水率不应大于0.015%(m/m),其它气体不得大于 0.006%(m/m);驱动压力不得大于干粉储存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否则易引发安全事故。
干粉灭火系统储存装置的布置应方便检查和维护,并宜避免阳光直射。其环境温度应为―20℃~50℃。
干粉灭火系统储存装置宜设在专用的储存装置间内。专用储存装置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应靠近防护区,出口应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通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宜保持干燥和良好通风,并应设应急照明灯具。
当采取防湿、防冻、防火等措施后,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可设置在固定的安全围栏内。
(2)泡沫灭火器
原理:灭火时,能喷射出大量二氧化碳及泡沫,它们能粘附在可燃物上,使可燃物与空气隔绝,达到灭火的目的。
分类:手提式泡沫灭火器,推车式泡沫灭火器和空气式泡沫灭火器。
适用于扑救一般B类火灾,如油制品、油脂等火灾,也可手提式泡沫灭火器适用于A类火灾,但不能扑救B类火灾中的水溶性可燃、易燃液体的火灾,如醇、酯、醚、酮等物质火灾;也不能扑救带电设备及C类和D类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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