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年1月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走向法制化轨道。2014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主要从四个方面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如强化经营者义务、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等。从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有必要了解消费者日常维权的基本法规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知识,提高维权意识,当遇到问题时,能运用好法律手段,保护好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维权方法】
一是拒绝霸王条款。“特价商品概不退换”“未在规定时期内支付尾款,预付定金不予退还”“本店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金银饰品概不退换”“买一赠一,对赠品不实行三包”本店对该卡有修改和终止使用权”……以上条款均为霸王条款,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遇到以上条款均可投诉。
二是拓宽解决途径。
1.与商家沟通
2.拨打12315投诉电话
3.登录12315投诉官方网站反映情况
4.可以向当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自己遇到的难题
三是记住几个“时间”
“7日”: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15日”: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三包有效期”:“三包”有效期为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商品。
【维权途径】
一、网站投诉
可向网站提供购买的商品的照片、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进行投诉或举报。
二、网上报案
一旦遇到网购诈骗,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请求公安部门去查封网站和骗子的手机电话及银行账号。
三、消协投诉
与普通商品一样,网上购物的商品发生消费纠纷,也可向省、市消协投诉。
(仅供参考!)
【整理/编写】浙江.衢州 何小英
曾长期从事市场监管领域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和普法的研究工作,先后被原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聘任(列入)监管系统内教育培训兼职教师(师资库),自2009年始至今多次参与全省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干部和初任公务员食品安全监管等相关内容的授课。参与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并制订相关省市级改革文件,首创(率先提出)食品经营自动售货商主体许可设备跨域备案(报告)制,全域通办(浙江全省通办),浙赣闽皖四省边际城市跨省通办,食品经营许可证一“码”聚合“码”上通办等改革举措,并在全省推广应用。参与《浙江省市场监管实务指导丛书》分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实务》主编工作;参与《食品安全经营环节监管》一书的主编工作;参与第19届亚运会和第4届亚残运会食用农产品供应单位遴选指南、食材追溯指南、食品售卖点食品安全操作指南和监督检查指南等食品安全保障指南的编写工作。多篇涉食品安全经营和监管论文获得国家、省级相关部门表彰。
【时间】2026.03
【来源】律政阅读在线,部分题材和素材来源网络
附:课件文档
《消保法》全维度解读(含2024最新实施条例)
一、概述
本课件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保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结合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778号令),全面立足我国消费市场发展现状,兼顾传统消费与数字消费、线下消费与线上消费的多元场景,从立法框架、核心权利义务、维权机制、法律责任、新业态规制、实施要点六大核心维度,进行系统、可落地的深度解读,既明确法律条文的核心内涵,又结合典型场景拆解实操要点,为消费者依法维权、经营者合规经营、监管部门履职监管提供清晰指引。
当前,我国消费市场持续升级,线上购物、预付式消费、直播带货等新业态快速发展,消费纠纷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新型化特征,《消保法》及《实施条例》的协同实施,既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规范市场秩序、激发消费潜力、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本报告旨在打破法律条文的专业性壁垒,将抽象的法律规定转化为可理解、可应用的实操指南,覆盖消费全流程、维权全环节,助力各方主体准确把握法律边界,共同营造安全、公平、诚信的消费环境。
二、立法基础与修订脉络
(一)立法定位
《消保法》的立法核心定位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三者有机统一、相辅相成: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核心目标,只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才能增强消费信心、释放消费潜力;维护市场秩序是重要支撑,通过规范经营者行为,遏制不正当竞争,为消费者创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是最终导向,通过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权利义务,推动消费市场高质量发展。
其适用范围明确界定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同时涵盖“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重点排除了生产经营目的的购买行为(如企业采购、经销商进货)、无偿赠与行为等不属于生活消费的场景。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若其购买目的是用于生产经营,也不适用《消保法》的相关保护规定,需通过《民法典》《产品质量法》等其他法律维权。
(二)关键修订节点
《消保法》的修订与完善,始终紧跟我国消费市场的发展变化,聚焦消费者反映最强烈的痛点难点问题,逐步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的消费权益保护体系,三个关键修订节点具有里程碑意义:
1.1993年10月31日:首次颁布,奠定消费维权法律基础。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年1月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走向法制化轨道。
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性法律,首次明确了消费者的9项法定权利和经营者的10项核心义务,确立了消费维权的基本框架,结束了我国消费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推动我国消费维权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
2.2013年10月25日:重要修正,适配消费新业态发展。
2014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主要从四个方面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如强化经营者义务、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等。从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随着线上购物、网络消费等新业态兴起,消费者维权面临新的挑战,本次修正重点回应了社会关切,新增“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破解了线上购物“退货难”的痛点;明确个人信息保护要求,遏制经营者滥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惩戒力度,进一步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让法律更贴合新时代消费场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3.2024年7月1日:《实施条例》施行,补齐新业态监管短板。
为《消保法》的配套行政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对大数据杀熟、强制搭售、预付式消费等新型侵权行为作出明确规制,细化了《消保法》的原则性规定,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完整保护闭环,进一步破解了新型消费纠纷维权难的问题。
三、核心内容体系解读
《消保法》包括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 附 则,共8章63条。核心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4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消费者9项法定权利(第7–15条)
《消保法》明确赋予消费者9项法定权利,覆盖消费全流程,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核心依据,每一项权利都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具体解读如下:
1.安全权(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是消费者最基本、最首要的权利,经营者必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仅要保证商品本身的质量安全(如食品、药品符合安全标准),还要保证服务环境的安全(如商场、餐厅的消防安全、防滑措施),若因商品或服务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经营者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现象非常普遍。比如我们外出在酒店住宿,如果酒店电吹风漏电,这就侵害了我们的人身安全。如果酒店保安工作失误造成失窃,就侵害了我们的财产安全。还有消费者在餐厅就餐时,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餐厅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知情权(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必须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相关信息,禁止虚假宣传、隐瞒关键信息。例如,商家不得将“三无产品”伪装成合格产品,不得隐瞒商品的瑕疵(如二手商品未告知使用痕迹)。
3.选择权(第9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经营者不得强制交易、捆绑销售、设置最低消费。例如,商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套餐商品”,不得要求消费者必须购买配件才能购买主商品。
4.公平交易权(第10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格式条款不得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例如,商家不得哄抬物价、缺斤短两,不得在格式合同中约定“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等霸王条款。
5.求偿权(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这一权利贯穿消费纠纷的全过程,无论是商品质量问题、服务违约,还是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只要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失,消费者都可以依法向经营者索赔,包括直接损失(如商品价款、医疗费用)和间接损失(如误工费、交通费)。
6.结社权(第12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这一权利允许消费者通过联合起来,形成强大的维权力量,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我国的消费者协会就是依据这一权利成立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为消费者提供免费的维权服务。
7.获知权(第13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消费知识和维权指导,政府、消协等部门也应通过多种渠道普及消费知识,帮助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避免因缺乏相关知识而遭受权益损害。
8.受尊重权(第14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同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侮辱、诽谤消费者,不得歧视消费者(如拒绝向特定群体提供服务),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如手机号、身份证号、消费记录)。
9.监督权(第15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这一权利是推动经营者规范经营、监管部门履职尽责的重要动力。
(三)经营者核心义务(第16–29条)
与消费者法定权利相对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履行的核心义务,经营者未依法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体义务如下:
1.守法守约与诚信经营义务(第 16 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经营者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2.安全保障与缺陷处置义务(第 18 条、第 19 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标明正确使用方法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 / 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3.真实信息与禁止虚假宣传义务(第 20 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对消费者就商品 / 服务质量和使用方法等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4.格式条款规范义务(第26 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数量、质量、价款、履行、安全注意、风险警示、售后、民事责任等),并按照消费者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 / 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 / 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规定;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该条款无效。
5.质量担保与 “三包” 义务(第 24 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无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及时退货,不符合的可要求更换、修理。
依照前款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6.远程购物无理由退货义务(第 25 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但下列商品除外:
(1)消费者定作的;
(2)鲜活易腐的;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7.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第 29 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明示收集使用的目的、方式、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不得收集与经营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应当采取技术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发生或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未经消费者同意或消费者明确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四)国家保护与社会监督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仅需要消费者自身维权、经营者自觉合规,还需要国家层面的监管和社会层面的监督,形成“政府监管、消协助力、媒体监督”的多元保护体系:
政府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抽查、检查、处罚等方式,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同时,建立健全12315投诉举报平台,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便捷服务。
消协保护: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不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消协的主要职责包括: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媒体监督: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工作,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揭露、批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通过媒体曝光,能够对经营者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督促经营者规范经营,同时也能提醒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遭受权益损害。
(五)争议解决5大途径(第39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通过以下5种途径解决,消费者可根据纠纷的复杂程度、涉及金额等情况,选择最便捷、最有效的维权方式: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这是最便捷、最直接的维权方式,消费者可直接与经营者沟通,说明自身权益受损的情况,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协商和解的优势是效率高、成本低,适合争议较小、涉及金额较少的消费纠纷(如商品质量问题、小额退款)。
2.请求消协或其他调解组织调解:若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不成,可向消费者协会或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如社区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组织会居中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且程序简便,适合不愿通过诉讼、仲裁解决的纠纷。
3.向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投诉:消费者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投诉,投诉时需提供相关证据(如购物凭证、商品照片、聊天记录),行政部门会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对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处罚,并督促经营者履行赔偿义务。12315投诉举报平台是全国统一的投诉渠道,消费者可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便捷投诉。
4.提请仲裁:若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者双方事后达成仲裁协议,消费者可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履行,适合争议较大、涉及金额较多,且双方愿意通过仲裁解决的纠纷。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最具强制力的维权方式,若消费者通过上述途径均无法解决纠纷,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赔偿损失、退还货款)。人民法院会依法审理案件,作出判决,若经营者不履行判决,消费者可申请强制执行。适合争议复杂、经营者拒不配合维权的纠纷。
四、重磅条款:法律责任与惩罚性赔偿
法律责任是《消保法》的核心威慑力所在,通过明确经营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戒力度,倒逼经营者规范经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中惩罚性赔偿条款是重中之重,对遏制恶意侵权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一)一般民事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瑕疵、违约或者侵权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具体承担方式包括: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例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当为消费者免费修理、更换;若无法修理、更换,应当退还货款,并赔偿消费者因此遭受的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存在过错,即经营者未尽到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若消费者自身存在过错(如因使用不当导致商品损坏),经营者可减轻或免除民事责任。
(二)惩罚性赔偿(第55条,核心威慑条款)
1.什么是"惩罚性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情形
惩罚性赔偿是《消保法》中最具威慑力的条款,其目的不仅是弥补消费者的损失,更是惩罚经营者的恶意侵权行为,警示其他经营者规范经营,具体分为两种情形:
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计算。这里的“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例如,商家将假冒伪劣商品冒充正品销售、虚假宣传商品功效等。
人身健康损害的惩罚性赔偿: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消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这种情形下,经营者的主观过错更为严重(明知有缺陷仍提供),因此惩罚力度更大,不仅要赔偿消费者的实际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还要支付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极大地提高了经营者的侵权成本。
3.案例
【基本案情】林女士在某家居公司的网店花费7940元订购了两套组合真皮沙发。到货后,林女士怀疑两套沙发并非真皮质地,于是将沙发皮套送检,证实材料为复合革。经过多次交涉,家居公司只同意给林女士退货退款,林女士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在宣传所销售的产品时,制作了大量其所销售沙发系意大利经典真皮沙发等广告宣传页面,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致使林女士以7940元的价格购买讼争两套沙发,可以认定某家居用品公司在销售该商品时存在虚假宣传,其行为构成欺诈。
【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该家居用品公司赔偿林女士购买商品7940元的三倍即23820元,并承担鉴定费用。这个案例中,法院在判决中适用的就是惩罚性赔偿责任,也就是我们平时说的“退一赔三”。
(三)行政责任
经营者违反《消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将面临行政部门的处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具体处罚方式如下:
经营者有违法所得的,行政部门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行政部门将责令经营者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此外,经营者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格式条款规范、强制交易等相关规定的,行政部门还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并不冲突,经营者因侵权行为既要向消费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要接受行政部门的处罚。
五、2024《实施条例》:新业态重点规制(最实用)
(一)《实施条例》制定背景
根据《实施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尤其是平台经济、直播带货、预付式消费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出现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大数据杀熟、自动续费陷阱、预付卡跑路、个人信息过度收集等,原有法律规定的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不足,亟须通过制定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体系,细化监管措施,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破解新型消费纠纷维权难的困境。
(二)《实施条例》立法思路
结合《实施条例》立法精神及官方解读,其核心立法思路明确为三点,贴合我国消费市场实际,兼顾公平与效率:
1.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回应人民群众对消费安全、公平交易的迫切需求,切实增进民生福祉。
2.聚焦突出矛盾问题。立足我国现阶段消费市场国情,针对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新型消费侵权行为,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制,重点解决消费者反映最强烈、最突出的痛点难点问题,同时兼顾经营者合法权益,处理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支持经营者依法经营、促进新业态健康发展的关系,实现二者良性互动。
3.把准《实施条例》定位。严格立足于《消保法》的基本框架,对《消保法》的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和完善,不突破上位法规定;同时做好与《产品质量法》《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相关行业领域专门法律制度的衔接,形成上下衔接、左右协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增强法律制度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三)《实施条例》主要内容
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共7章53条,分别为总则、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政府保护、消费者组织、消费争议解决、法律责任、附则。《实施条例》聚焦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消费新业态、新问题,对《消保法》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重点规制了近年来消费者反映强烈的新型侵权行为,每一项规制都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实用性极强,具体内容如下:
1.细化完善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相关规定(第二章)
本章是《实施条例》的核心内容,结合《实施条例》第8至25条规定,重点细化了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完善了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措施,提升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一是细化经营者核心义务。根据《实施条例》第8至13条规定,重点对经营者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产品处理、标明真实身份、明码标价、使用格式条款、履行质量担保责任等方面义务作了具体规定。明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真实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名义经营;明码标价应当清晰、准确、规范,不得虚构原价、虚假打折;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自身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不得设置霸王条款。
二是禁止大数据杀熟。根据《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根据消费者的消费记录、消费习惯、收入水平、信用状况等个人信息,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设置不同的价格,即“大数据杀熟”。同等条件下,经营者向不同消费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例如,同一平台、同一商品,不得对新用户和老用户设置不同的价格,不得根据消费者的手机型号、消费金额、会员等级等差异定价;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说明定价依据,不得隐瞒差异化定价行为。
三是禁止强制搭售与自动续费陷阱。根据《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消费者购买主商品或者服务的前提条件,不得限定消费者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提供自动续费、自动升级、自动扣费等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明确告知服务内容、费用标准、续费方式、取消方式、有效期限等信息,征得消费者单独同意,不得默认勾选自动续费,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取消条件(如取消流程繁琐、限制取消时间、收取取消费用);消费者要求取消自动续费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不得拖延、拒绝。
四是完善网络消费权益保护。根据《实施条例》第16至18条规定,针对当前网络消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经营者在告知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尊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电商无理由退货、网络直播经营活动等方面的义务。明确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入驻商家的真实身份、经营资质进行审核,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网络直播带货的主播、直播平台应当标明商品真实信息,不得虚假宣传,直播平台应当对直播内容进行监管,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五是严格保护个人信息。根据《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其经营无关的个人信息。禁止经营者以捆绑授权、强制同意等方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超范围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如购买商品时不得强制要求提供身份证号、家庭住址、亲属信息等与消费无关的信息);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告知消费者。
六是规范预付式消费与押金退还。根据《实施条例》第20至22条规定,针对预付式消费(如健身卡、美容卡、教育培训卡、洗车卡)“跑路”频发的问题,明确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预收款的金额、使用范围、使用期限、退款条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不得隐瞒预收款使用风险。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全额退还预收款,不得拖延、拒绝;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并依法退还未消费的预收款;消费者因自身原因要求退还剩余预收款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无约定的应当依法退还,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退款条件。同时,规范押金退还,明确经营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确押金退还的条件、期限和方式,不得无故拖延、拒绝退还押金。
七是强化特殊群体保护。根据《实施条例》第23至25条规定,重点加强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消费群体的消费保护。明确经营者应当针对老年人的消费特点,提供便捷、安全的商品和服务,设置老年人专用服务通道、简化消费流程,不得利用老年人的认知能力不足,实施欺诈、误导行为(如虚假宣传保健品功效、诱骗老年人购买高价商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商品(如烟酒、暴力玩具、管制物品),不得诱导未成年人进行大额消费;对残疾人消费者,应当提供必要的辅助服务,保障其消费自主权。
2.强化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规定(第三章)
根据《实施条例》第26至32条规定,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强化监管力度,畅通维权渠道:
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二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如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文旅、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消费投诉、举报,开展消费预警和风险提示,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消费纠纷,应当协同处理,提高维权效率。
三是明确恶意索赔不受保护:根据《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消费者以敲诈勒索、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恶意串通等方式索赔的,不属于《消保法》及本条例保护的范围,经营者有权拒绝赔偿,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既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维权行为,也遏制了“职业打假人”的恶意索赔、敲诈勒索行为,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消费知识的宣传普及,通过多种渠道向消费者普及消费维权知识、法律规定和消费风险提示,加强对经营者的普法宣传、行政指导和合规指引,引导经营者依法经营、消费者依法维权。
五是鼓励、支持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曝光违法经营行为,弘扬诚信经营理念。
3.加大对消费者协会支持力度,补充消费者协会履职要求(第四章)
根据《实施条例》第33至38条规定,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协会的法律地位和履职要求,加大政府对消协的支持力度,提升消协的维权能力:
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费者协会组织建设,保障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人员等条件,支持消费者协会开展工作。
二是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听取消费者协会的意见和建议,对消费者协会提出的监督建议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消费者协会。
三是消费者协会应当加强消费普法宣传和消费引导,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反映商品和服务状况、消费者意见和消费维权情况,协调和推动解决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问题。
四是依法开展公益诉讼:消费者协会发现经营者存在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存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共同利益。
五是消费者协会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不得与经营者串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4.细化消费争议解决相关规定(第五章)
根据《实施条例》第39至46条规定,在《消保法》争议解决途径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相关程序,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一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健全消费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鼓励、支持经营者与消费者通过协商和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方式解决消费争议,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二是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明确投诉处理流程和时限,公开投诉联系方式,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处理并反馈消费者,不得拖延、推诿、拒绝。
三是有关行政部门处理投诉和解决争议,应当遵守有关程序性要求,公正、及时处理,不得偏袒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诉求,应当依法支持。
四是对于重大、复杂、涉及众多消费者的消费争议,可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纳入抽查检验程序,委托具备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鉴定、检测,鉴定、检测费用由相关行政部门承担,不得向消费者收取。
五是明确消费争议的诉讼衔接,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消费者协会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六、典型高频场景适用要点和操作指南
结合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消费场景,拆解《消保法》及《实施条例》的适用要点,帮助消费者快速应对消费纠纷,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1.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场景: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需说明理由即可退货,经营者不得拒绝。但需注意,商品应当保持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如未拆封、未使用,商品包装完好);定制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数字化商品(如下载的软件、视频)、报纸期刊等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若经营者拒绝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可向12315投诉,要求经营者履行退货义务。
2霸王条款场景:经营者在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约定的“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等条款,均属于排除消费者权利、免除经营者责任的霸王条款,依法无效。消费者遇到此类条款,可拒绝履行,若因此遭受损失,可依法索赔。例如,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发现质量问题,商家以“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为由拒绝退货,消费者可依法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
3.食品安全场景:消费者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过期、变质、假冒伪劣、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可依据《消保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同时可主张惩罚性赔偿(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计算)。例如,消费者购买到过期食品,可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支付一千元的惩罚性赔偿。
4.个人信息泄露场景:经营者非法收集、使用、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如将消费者的手机号、消费记录出售给第三方,收到垃圾短信、骚扰电话),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停止侵害、删除个人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若情节严重,可向行政部门投诉,要求经营者承担行政责任。
5.预付卡跑路场景:消费者办理预付卡后,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跑路,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全额退还未消费的余额;若经营者拒绝退还,可向12315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可向行政部门举报,要求查处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
6.常见纠纷速查对照表
为方便各方主体快速查询高频消费纠纷的维权方法,结合《消保法》及2024《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整理以下对照表,清晰明确纠纷类型、法律依据、维权步骤及注意事项,无需翻找全文即可快速应用:
常见纠纷类型 | 对应法律依据 | 核心维权步骤 | 注意事项 |
网购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 《消保法》第25条 | 1. 先与商家协商,明确告知无理由退货权利;2. 协商不成向购物平台投诉;3. 平台调解无效,拨打12315举报 | 确认商品不属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范围(定制、鲜活易腐等),保留商品完好证据 |
商家大数据杀熟 | 202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 1. 截图留存不同账号/设备的定价差异、消费记录;2. 向平台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3. 要求商家退还差价并赔偿损失 | 留存定价截图、消费时间节点,明确为同一商品/服务、同等购买条件 |
预付卡商家跑路/拒绝退款 | 202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 1. 联合其他消费者集体维权;2. 向12315投诉,提交合同、付款凭证;3. 向法院起诉,追偿未消费余额 | 妥善保管书面合同、付款截图/发票,及时报警备案,避免错过维权时效 |
商家设置霸王条款(如“一经售出概不退换”) | 《消保法》第26条 | 1. 拒绝履行霸王条款,与商家协商维权;2. 协商不成向消协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3. 造成损失的,依法索赔 | 留存霸王条款照片(店堂告示、合同条款),明确条款排除消费者核心权利 |
食品安全问题(过期、变质等) | 《消保法》第11条、《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 1. 留存食品照片、购买凭证;2. 与商家协商退赔;3. 协商不成投诉或起诉,主张惩罚性赔偿 | 不食用问题食品,妥善保存样品,便于后续鉴定;惩罚性赔偿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算 |
个人信息泄露(垃圾短信、骚扰电话) | 《消保法》第29条、2024《实施条例》 | 1. 要求商家停止侵害、删除个人信息;2. 协商赔偿损失;3. 情节严重的,向监管部门投诉 | 留存骚扰信息、通话记录,明确信息泄露来源与商家相关 |
7.典型真实案例拆解
结合上述高频纠纷场景,补充3个近期真实案例(均为法院审结或消协调解成功案例),拆解纠纷焦点、法律适用及维权结果,让抽象法律条款和维权步骤更易理解、可落地,同时与前文对照表形成精准呼应,方便各方主体对照参考:
案例一:预付卡商家跑路,消费者集体维权成功
【基本事实】2024年8月,某健身俱乐部突然停业,负责人失联,多名消费者办理的健身卡尚有未消费余额(金额从500元至3000元不等),消费者多次联系无果后,联合发起维权,提交了健身卡合同、转账记录、商家宣传截图等证据。
【法律适用】202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中预付式消费严管相关规定,经营者停业应提前30日告知消费者,并全额退还未消费预收款。
【维权结果】消费者联合向12315投诉,并向法院提起集体诉讼,法院依法判决商家退还全部未消费余额,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对商家违法经营行为予以查处,最终消费者均成功拿回剩余款项。
【核心启示】对应对照表中“预付卡商家跑路/拒绝退款”场景,留存合同、付款凭证是维权关键,联合其他消费者集体维权可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成功率。
案例二:购买过期食品,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胜诉
【基本事实】2024年10月,消费者在某便利店购买一瓶售价15元的饮料,回家后发现该饮料已过保质期(过期12天),消费者留存了购物小票、饮料实物及保质期照片,与便利店协商退赔,便利店仅同意退还15元货款,拒绝额外赔偿。
【法律适用】《消保法》第11条、《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消费者可要求赔偿损失,并主张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惩罚性赔偿,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算。
【维权结果】消费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经调解,便利店最终退还15元货款,并支付1000元惩罚性赔偿,合计向消费者赔付1015元。
【核心启示】对应对照表中“食品安全问题”场景,即使涉案金额较小,消费者仍可依法主张惩罚性赔偿,留存购物凭证、问题食品实物是维权核心。
案例三:平台大数据杀熟,消费者投诉后获差价赔偿
【基本事实】2024年9月,消费者发现某出行平台存在大数据杀熟行为:其本人常用账号预订某条往返机票价格为1860元,而其家人的新注册账号(未绑定身份信息、无消费记录)预订同一航班、同一时间段的机票价格仅为1580元,两者差价280元。消费者截图留存了两个账号的定价页面、航班信息,确认购买条件完全一致,与平台协商退还差价遭拒。
【法律适用】202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中禁止大数据杀熟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向不同消费者设置不同价格,应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维权结果】消费者向12315投诉,并提交定价截图、航班信息等证据,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后,认定平台构成大数据杀熟违法行为,责令平台退还消费者差价280元,并额外赔偿500元,同时对平台予以警告、罚款处罚。
【核心启示】对应对照表中“商家大数据杀熟”场景,留存不同账号/设备的定价截图、消费记录是维权关键,即使差价金额不大,消费者也可依法主张退还差价并要求赔偿。
七、实施评价与趋势
(一)实施进步
《消保法》自颁布实施以来,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尤其是2024年《实施条例》的施行,其实施效果显著,实现了从“事后救济”向“全链条保护”的转变:一是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不仅涵盖传统线下消费,还全面覆盖线上购物、直播带货、预付式消费等新业态,实现了线上线下消费权益保护的一体化;二是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行政责任的强化,极大地提高了经营者的侵权成本,有效遏制了恶意侵权行为;三是维权渠道不断畅通,12315投诉举报平台的普及、消协的调解服务,让消费者维权更加便捷、高效;四是各方主体的法律意识不断提升,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经营者的合规经营意识、监管部门的履职意识均得到显著提高,形成了良好的消费维权氛围。
(二)实施痛点
尽管《消保法》及《实施条例》的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痛点难点问题,影响消费维权的效率和效果:
举证难: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缺乏足够的证据意识,难以收集、固定经营者侵权的证据(如虚假宣传的截图、商品质量问题的检测报告),导致维权难度加大;
鉴定难:对于一些商品质量问题(如家电故障、食品质量),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较高、周期较长,很多消费者因承担不起鉴定费用、耗不起时间,放弃维权;
小额诉讼成本高:对于涉及金额较小的消费纠纷(如几十元、几百元),消费者若通过诉讼方式维权,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费用,维权成本远高于维权收益,导致很多消费者选择忍气吞声。
(三)发展趋势
结合我国消费市场的发展变化和消费维权工作的实际需求,未来《消保法》的实施将呈现三大趋势,进一步完善消费权益保护体系:
平台责任持续强化:随着线上消费的持续发展,平台经营者的作用日益凸显,未来将进一步强化平台的主体责任,要求平台加强对入驻商家的监管,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对商家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预付资金监管、个人信息保护持续升级:针对预付式消费“跑路”、个人信息泄露等突出问题,未来将进一步完善预付资金监管制度,建立预付资金专户管理,保障消费者的预付资金安全;同时,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收集、使用、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筑牢个人信息安全防线。
消费维权便捷化、线上化、一站式:未来将进一步畅通维权渠道,优化12315投诉举报平台,实现投诉、调解、查处的线上化办理,减少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将典型案例沉淀为监管线索、执法依据与规则修订参考,推动格式条款审查、平台算法透明、预付资金监管等源头治理升级,进一步推动建立一站式消费维权机制,整合消协、行政部门、仲裁机构、法院等多方资源,为消费者提供便捷、高效的维权服务,让消费者“维权不再难”。
八、常见问题解答
1.消费者知情权有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例如我们入住酒店时,把汽车停在酒店的停车场里,前台没有告知停车要单独收费,结果到退房的时候酒店让我们交30元停车费,这就是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2.饭店、游乐场等不允许外带食物合法吗?餐厅包间用餐须达到最低消费金额合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商家设置包间最低消费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样,饭店、游乐场等场所不允许外带食物,买手机必须同时购买蓝牙耳机等“捆绑销售”的行为,均属于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
3.商家拒绝提供发票合法吗?
根据《消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发票是消费凭证和维权依据,商家有向消费者出具发票、凭证和单据的义务。
4.什么情况下可以退货、换货、维修?谁承担运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5.什么商品可以“七日无理由退货”?怎样退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6.因产品或服务受损害,赔偿找生产者还是销售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7.在展销会、柜台买到假货,展销会已结束、柜台已撤出,找谁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8.网购发生纠纷,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如何索赔,可以要求网购平台赔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9.遇到消费欺诈,按什么标准获得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0.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多久能得到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九、小结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维权领域的基础性、纲领性法律,202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施行,进一步补齐了数字经济背景下消费监管的短板,细化了法律条款,增强了可操作性,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完整保护闭环,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为推动《消保法》及《实施条例》的全面实施,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公平、诚信的消费环境,结合各方主体的职责,提出以下建议:
对消费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证据意识,在消费过程中,主动索要购物凭证、发票等相关证据,妥善保管聊天记录、商品照片等材料;了解《消保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明确自身的法定权利;遇到消费纠纷时,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善用12315投诉举报平台、消协调解等便捷渠道,不要忍气吞声,也不要采取恶意索赔等违法方式维权。
对经营者:要强化合规经营意识,严格遵守《消保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履行自身的核心义务,做到明码实价、诚信经营,不虚假宣传、不强制交易、不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规范格式条款,杜绝霸王条款;加强商品质量和服务管理,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配合消费者维权,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对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责任,加大对消费市场的监管力度,定期开展商品质量抽查、经营者合规检查,严厉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优化12315平台的办理流程,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加强消费维权知识的宣传普及,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权、经营者合规经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破解举证难、鉴定难、小额诉讼成本高的痛点,推动消费维权工作高质量发展。
总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消费者、经营者、监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严格落实《消保法》及《实施条例》的各项规定,形成“人人参与、人人有责、人人受益”的消费维权格局,推动我国消费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感和幸福感。
【整理/编写】浙江.衢州 何小英
【来源】律政阅读在线,部分资料来源于网络
【定稿时间】202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