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12月27日通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共10章127条,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立足解决行业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园区规划不足、监管协同不畅等突出问题,构建了覆盖危险化学品全链条、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核心遵循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强化源头防控和全生命周期监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法。
解读:明确立法核心目标是安全管理、事故预防、民生保障、生态保护四位一体,是对近年来危险化学品事故频发、生态环境风险突出等行业痛点的直接回应,也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
第二条【适用范围】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法。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
1.适用环节覆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五大核心环节,实现全流程管控;
2.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作除外规定,衔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生态环保法律法规,避免监管重叠。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定义及目录管理】
本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生态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国家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目录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督管理、铁路、民用航空等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定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解读:
1.明确危险化学品的核心判定标准:具有特定危险性质+存在实际危害,涵盖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
2.建立目录动态管理制度,由应急管理部牵头多部门制定并调整,解决了以往目录更新不及时、覆盖不全的问题,为监管执法提供明确依据。
第四条【管理原则和体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
解读:本法的核心总纲,明确三大关键要求:
1.政治原则:坚持党的领导,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提供根本政治保障;
2.工作方针:确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核心价值,贯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突出源头防控;
3.责任体系:落实“三个必须”监管要求,构建单位主体+政府监管双重责任体系,同时完善职工、行业、社会的多元监督机制。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检测机构、检验机构等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解读:
1.扩大危险化学品单位范围:不仅包括企业,还涵盖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解决以往非企业单位监管空白问题;
2.明确单位核心义务: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双重预防机制+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3.强化从业人员管理:考核合格上岗、资格岗位持证、配备劳保用品、缴纳工伤保险,从“人”的层面筑牢安全防线,针对行业内从业人员培训缺失、无证上岗等突出问题作出硬性规定。
第六条【禁止性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使用、经营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解读:设置双重禁止红线,一是禁止生产/使用/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二是禁止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针对部分单位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超范围使用等行为作出严格约束,同时明确个人也属于责任主体。
第七条【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应急管理部门:核心监管主体,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目录制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许可证核发(生产/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登记、事故应急处置;
(二)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运输车辆限行许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包装物/容器质量监督、营业执照核发;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生态环境危害性鉴定、事故现场生态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道路/水路运输许可、运输人员资格认定、运输工具监管,铁路/民航/邮政部门分别负责对应领域监管;
(六)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毒性鉴定、职业健康监管、事故医疗救援;
(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危化品项目及园区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八)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行业规划、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制定、落后产能退出;
(九)海关:负责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包装检验;
(十)其他部门:依职责履职,新兴行业职责不明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按业务相近原则确定。
解读:本法的监管分工核心条款,通过列举式规定厘清了多部门的监管边界,解决了以往“多头监管、监管真空”的问题;针对新兴行业,明确职责确定原则,确保监管无死角。
第八条【监督检查措施】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现场检查、抽样检测、查阅资料;
(二)信息化手段在线巡查重大危险源;
(三)责令消除事故隐患;
(四)责令停止使用不合格设施/设备/运输工具;
(五)经批准查封违法场所、扣押违法危化品及相关原料/设备/运输工具;
(六)当场纠正或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解读:
1.赋予监管部门六项具体执法措施,涵盖现场检查、技术监控、隐患处置、查封扣押等,同时明确可运用信息化手段,契合行业智能化监管需求;
2.设定执法程序要求:双人执法、出示证件,兼顾执法权威性和规范性;
3.明确被检查单位的配合义务,禁止拒绝、阻挠执法。
第九条【监管协同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密切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发现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解读:针对以往部门间信息不通、协同不畅的问题,建立两层协同机制:
1.政府层面:建立协调机制,解决跨部门重大问题;
2.部门层面:强化联合执法、信息共享、违法线索移交,实现监管闭环。
第十条【社会监督与举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或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举报违法行为或者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报告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解读: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管,明确举报/报告权利,同时设置奖励和保密制度,打消举报人顾虑,构建“全民监督”的安全防线。
第十一条【信息化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信息化监管,对危险化学品实行电子标识和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和监控。
化工园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危险化学品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化安全监测、监控和预警,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解读:突出信息化监管的重要性,是本法的亮点条款:
1.政府层面:实行危险化学品电子标识+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控,实现从生产到运输的全程可追溯;
2.化工园区层面:要求信息化建设并与政府互联互通,解决园区内监测预警滞后、信息不共享的问题。
第十二条【鼓励先进技术和管理模式】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解读:通过产业引导推动行业安全升级,一是鼓励先进技术和自动化设备,减少人为操作风险;二是鼓励“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的集约化管理模式,解决中小企业储存、运输分散带来的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重大危险源管理】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责任制,并将相关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备案(港区内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分级分类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督促消除事故隐患。
本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解读:
1.明确重大危险源的定义:数量达到/超过临界量的场所/设施,是事故防控的核心重点;
2.单位义务: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制定预案、备案信息,建立专门责任制;
3.监管义务:部门分级分类专项检查,强化对重大危险源的重点管控。
第十四条【安全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周边群众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宣传;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解读:构建多层级宣传教育体系,明确政府、园区、企业、新闻媒体的各自职责,同时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提升全社会危险化学品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表彰奖励】
对在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解读:通过表彰奖励激励社会各界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营造重视安全、崇尚安全的行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