庙堂争讼|从梨园屯教案六份判词看中西法律文化冲突|义和团运动的现实考证
【编者按】近年义和团话题热议,当下讨论易入三种倾向:宣泄派,将“反洋排外”作为情绪符号,鼓吹暴力;现实派,预定立场,让叙事服务结论;妖魔派,以今人之眼苛责古人之盲,将时代局限夸大为道德缺陷。三者殊途同归——背离史实,甚至有意取舍,颠倒时间顺序。本文回归本真,从分单说起,以六份判词为基点,还原官府、村民、教会三十年拉扯历程,落脚于中西法律文化冲突。不回避“灭洋”盲目性,也不否认其历史抗争意义;不美化英雄,也不苛责前人。以法律视角关照事实,以辩证思维梳理逻辑,让判词说话,在喧嚣中回归冷静,于细节处显现历史的复杂与真实。全文不作情绪色彩判断,力求还原历史语境,尤值一读。1898年10月,直隶威县沙柳寨的梅花拳师赵三多,在山东冠县蒋家庄(今属河北威县)竖起“助清灭洋”旗帜。这一事件被学界普遍视为义和团运动的开端。赵三多早年丧父,靠给地主扛活、做小买卖维持生计,练拳习武的初衷不过是兵荒马乱年代的“强身自卫”。他走上武装反抗之路,根源于一场持续近三十年的土地纠纷——梨园屯教案。这场纠纷表面上是庙产之争,实则是两种法律思想的正面冲突:一方是本土法律观念中的“公产”“乡规民约”“义务本位”,另一方是西方近代法律观念中的“私产”“契约自由”“权利本位”。本文依据史料,客观梳理梨园屯教案六次官方处理的演变过程,呈现中西法律文化在晚清司法实践中的碰撞与博弈,不作情绪化价值分析,也不赋予历史人物超出其时代认知的判断。康熙年间,山东冠县梨园屯(今属威县)士绅李成龙捐出闲宅一所、坡地若干,建立义学。后来村民在义学后面建起玉皇庙,作为全村祭祀场所。此后又有村民陆续捐地,形成38亩义学田,以地租收入维持义学和庙宇的修缮。咸丰末年(1861年前后),捻军过境,玉皇庙毁于战火。据《冠县志》记载:“咸丰十一年,捻匪窜扰,庙宇多被焚毁。”庙虽被毁,但庙基犹存。在传统法律观念中,这类由村民捐建的“公产”(庙产、学田等),其产权归属是村社共有,由“三街会首”和绅耆共同管理,不能由个人随意处置。这种“公产”观念虽不见于《大清律例》明文,但在乡规民约和民间习俗中具有牢固的合法性。它体现的是传统“义务本位”的核心特征——个人对家庭、宗族、村社负有责任,公产不可分割、不可私相授受。同治八年(1869年),梨园屯的天主教民发展到20余户,提出分配公产要求。经三街会首、地保和绅耆公议,决定按四股均分,立“地亩分单”,原文如下:“立清分单冠县邑北境梨园屯圣教会、汉教。公因村中旧有义学房宅一所、护济义学田地三十八亩。今同三街会首地保公同商议,情愿按四股清分。汉教三股,应分田地三十八亩。圣教会应分房宅一处,上带破厅房三间,破西屋三间,大门一座,计宅地三亩零九厘一毫,以备建造天主堂应用。邀同各街会首地保觌面较明,并无争论,同心情愿,各无忌言,亦无反复。恐后无凭,立清分单存证。同治八年新正月十九日。”分单末尾有12人签名:左令臣、姜锡广、高清林、阎凤池、阎培元、王太兴、李福恒、刘长安、阎德华、姜锡武、阎立业、王俊成。均为本村绅耆、会首及地保。这份分单无官府参与,也无外国传教士介入。从形式上看,系村民之间的内部协议。但其中“以备建造天主堂”的表述,为后续冲突埋下伏笔——分单的本意是由教民自己建堂,但参与分单的三户教民选择将地基转给传教士。这一步,使原本的村社内部财产分配,彻底转变为中西文化的正面交锋。不久,三户教民将取得的地基“捐献”给意大利传教士梁宗明。据参与过义和团的村民郭栋臣回忆,梁宗明给了这三户教民150两银子作为酬谢。此举在村民看来,属于“私卖公产”,严重违背乡规民约。这里出现了两种法律逻辑的第一次碰撞:村民依据乡规民约认为“庙产不能卖给外人”,教民和传教士依据分单这一书面契约认为“合法取得的财产可以自由处置”。这种根本性的认知差异,注定使任何判决都无法同时满足双方。从1873年到1898年,梨园屯教案经历了 六份判词(含绅耆调停与口头议定) 。每一次处理的背后,都是村民“拆堂建庙”与教会“拆庙建堂”的反复拉锯。这六份判词集中体现了清代“诸法合体、刑民不分”的司法特征,以及中西法律思想在具体案件中的反复博弈。第一次(1873年):拆庙建堂起纷争,初判失衡埋祸根背景:同治十二年(1873年),外国传教士梁宗明在分得的庙基上建成教堂及传教士住宅。村民阎立业等率众要求拆堂还地,双方发生冲突,互控到县,寄望于通过官府解决问题。处理结果:冠县知县韩光鼎依据1869年分单,判教民胜诉,允许教堂保留,并将村民阎立业等人“分别责押,以示惩罚”。性质:正式判决,依据分单书面契约确认产权,“契约为重”。败诉村民被处以枷号监禁——这正是《大清律例》“以刑统民”的体现:民事纠纷败诉方被视为“理曲”,因而承受刑事处罚,为后续民教矛盾激化埋下仇恨的种子。第二次(1881年):外事介入施压力,折中妥协留后患背景:光绪七年正月初九(1881年2月7日),玉皇庙会期间,村民将教堂大门挤开,双方发生口角。法国公使出面干预,山东巡抚派员查办。双方对峙局面持续。处理结果:山东巡抚任道镕派员调查后,考虑到教堂已建多年,议定将原宅基归教民“暂行借用”,待教民另买地基建立教堂后,再议归还原宅基地。性质:行政调处。“暂行借用”是对清代民间惯例中“借”“典”“当”等物权形式的运用。但法国公使随即照会总理衙门,在外交压力下此方案被搁置。这表明,在涉及教会势力的案件中,地方官的调处权已受到外交干预的严重制约,晚清司法的独立性开始受损。第三次(1887年):“六大冤”遭监禁,调停和解增危机背景:光绪十三年(1887年)春,法国传教士费若瑟购置砖瓦木料,欲重建教堂。村民刘长安、左建勋、阎立业等率众持械阻止,就地在庙基上盖起瓦房3间,塑造玉皇神像供奉。民教双方互控到县。处理结果:冠县知县何式箴在法国公使施压下,判教民胜诉,认定刘长安等村民“理曲肇衅”,将王世昌、刘长安、左建勋、高东山、阎德盛、姜老亮六位士绅监禁,功名被革除。村民称他们为“六大冤”。 后经十八村绅耆潘光美调停,民教双方达成和解:教民将庙基归还村落,村民另购地基为教民新建教堂。知县何式箴认可调停结果,形成第三次判词(调停议定)。性质:此次调停,体现了中华法系“息事宁人、情理兼顾”的治理理念,绅耆调停方式符合传统乡规民约逻辑,既兼顾了教民的信仰与权益诉求,也尊重了村民对庙基的集体情感,是中西法律文化的一次良性互动。但和解协议缺乏刚性约束,仅依赖双方诚信与绅耆监督。同时,《大清律例》民刑不分的弊端再度凸显,士绅呈控被监禁,刑责失衡加剧了村民不满。值得注意的是,1869年分单的签名人中,刘长安、阎立业名列其中。二十年后,刘长安成为“六大冤”之一被监禁,阎立业则继续参与护庙斗争,反教斗争的主导力量开始向底层拳民转移,民间反抗的形式也逐渐从“诉讼”转向“武力”。第四次(1889年):外交干涉毁协议,民教矛盾再复燃背景:教民坚持“拆庙建堂”,法国公使依据 山东主教马天恩要求向官府 施压,要求县衙将庙基完全交还教会, 拒绝履行1887 年“归还庙基、另建教堂”的约定。处理结果:知县何式箴撤销原协议、恢复分单约定,出具 第四次判词 ,允许教民在原庙基建堂。性质:县衙在外交压力下,彻底背离本土治理逻辑,否定绅耆调停效力,动摇了乡规民约权威。村民因官府的偏袒裁断,反抗情绪逐渐升级。光绪十八年(1892年),阎书勤、高元祥等号称“十八魁”武力护庙,并从临清请来道士主持庙务。民教再次形成对峙,官府面临两难。第五次(1897年春):流血冲突酿恶果,折中调处终无效背景: 光绪二十三年(1897)初,教会再次筹备在玉皇庙原址大规模建堂,引发村民强烈反对,摩擦不断升级,教会开枪打死村民一人。阎书勤等人开枪还击,武装对抗正式爆发。3月24日,赵三多应“十八魁”邀请,率领三千余名梅花拳众在梨园屯亮拳三天(24日-26日)。4 月 27 日,拆毁教堂,杀死教民 2 人,矛盾彻底失控。山东巡抚闻讯后,指令东昌知府洪用舟急速查办此案。处理结果:洪用舟最终作出“折中处理”:将玉皇庙基判定为“公产”并予以充公,另为教会觅地建堂,同时赔偿教会京钱2000吊,下令继续缉拿“十八魁”。赵三多虽对该结果不满,但权衡利弊后勉强接受,同意再次解散拳民。性质:《大清律例》民刑不分的弊端在此凸显,村民对官府的信任彻底崩塌。该“充公判决”试图平衡村民与教会双方诉求,但实质上既未满足村民“归还庙基”的核心诉求,也未彻底实现教会“原址建堂”的主张,民教矛盾并未得到根本解决。第六次(1898年春):拆庙建堂伤民意,起义爆发启序幕背景:1897年11月,德国强占胶州湾,民族危机加深。教会借势进一步施压。山东主教马天恩向清廷提出强硬要求,坚持“彻底执行原判”,索要玉皇庙原址建堂。处理结果:在外交压力下,洪用舟推翻此前的折中方案,于光绪二十四年(1898 年)作出最终判决:拆毁玉皇庙,将庙基正式交还教会用于建堂;撤办冠县知县何式箴,另委曹倜接替;同时严令通缉赵三多与“十八魁”。洪用舟还曾设计诱伤阎书勤,并召集绅耆对赵三多“剀切开导”,迫使拳民解散。性质:此次判决的性质是屈服于外交压力的政治裁决,其依据是法国公使的外交照会,而非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这一判决彻底断绝了和平调处的可能,赵三多的身份也从“接受调处的民间首领”彻底转变为“被官府通缉的反抗者”。为避免牵连梅花拳本部,赵三多将所率队伍改称“义和拳”,并于1898年10月在冠县蒋家庄马场举起义旗,竖起“助清灭洋”大旗,揭开了义和团运动的序幕。“‘义’者,道义也;‘和’者,和睦也。二字并称,取‘行正义、致和谐’之意。”赵三多以“义和”命名拳支,本寓联合各派、以理服人之志,并非自始就有反清意图。赵三多最初以“理”调处,对官府并无对抗意图。他的徒弟在县衙当差,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判决执行,这是他初期愿意接受官府调处的重要原因。对赵三多影响较大的有三个人:其“师叔”姚文起(直隶永年人),以及曾在永年一带秘密活动的朱九斌(自称朱明后裔)和刘化龙(自称刘伯温后代),二人主张“排满兴汉”。姚文起是起义军中的激进派,正是通过他的引荐,朱、刘二人将反清主张带入义和拳。据《直东剿匪电存》记载,起事前夜,赵三多及其全家被拳民绑架,次日被“架到直东交界处所”,“逼胁出头”。郭栋臣回忆,赵三多曾坦言:“我是骑虎不能下背了,我不干天主教也不会放我过关。”可见他并非主动寻求对抗,而是被情势所逼。官府在外交压力下反复无常,赵三多从“调解者”变为“被通缉者”。1899年5月,他在正定大佛寺召集各路首领秘密聚会,将“义和拳”改名为“神助义和拳”,并散发《神助拳·义和团》揭帖,旨在联合各派、增强号召。几乎同时,山东巡抚毓贤将朱红灯领导的义和拳“改拳为团”,承认其为民间团练——两条路径均使用“义和团”之名,但性质截然不同:赵三多是主动改名以增强号召力,毓贤是经奏请朝廷后的“招抚”。赵三多支派从未被清廷招抚,他也从未进入京津,与张德成、曹福田等京津义和团首领无直接会面记录。1900年5月2日,赵三多在枣强县卷子镇发动第二次起义,竖起“兴清灭洋”旗帜,开展“均粮”斗争。同年8月,起义被清军镇压。1902年4月23日,赵三多与广宗景廷宾在巨鹿厦头寺联合起义,打出“官逼民反”“扫清灭洋”旗帜。此次起义以“反清”为核心目标,相较于此前单纯攻打教堂行动,更具政治正当性——它不再只是宗教冲突,而是对腐朽统治的直接反抗。同年7月被捕,在南宫监狱绝食七日而死。赵三多从“助清”“兴清”再到“扫清”,最终被清廷处死,从未接受招安。赵三多的悲剧在于:他试图在大清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却发现这个框架已经腐朽不堪;他试图以“侠义”精神维护正义,却发现正义在两种逻辑的夹缝中无处容身。梨园屯教案的六次判词,展现了传统中华法系与西方近代法律文化的核心差异。中华法系以“民本”“情理”“乡规民约”为核心,强调司法裁断需兼顾伦理、民俗与集体权益,注重调停和解,追求基层秩序的稳定。玉皇庙作为梨园屯的集体公产与信仰载体,其权益归属需兼顾村民的集体意愿与民俗传统,这也是绅耆调停能够达成和解的核心原因,体现了中华法系“情理兼顾、息事宁人”的治理逻辑。西方近代法律文化以“契约自由”“产权明晰”“权益保障”为核心,强调契约的刚性履行,注重个体权益的保护,教民依据分单主张建堂权益,正是这种理念的体现。但其所追求的契约精神,忽视了中国本土的公产规则、民俗传统与村民的集体权益,成为矛盾升级的重要原因。此外,中华法系“民刑不分”的落后与固有弊端,与西方近代法律“民刑分立”的原则形成鲜明对比。六次判词中,官府始终未明确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处罚的界限,对村民的民事抗争动辄处以刑事追责,对教会及教民的失当行为却免于惩处,这种双重标准,进一步加剧了司法不公与民教矛盾。(二)冲突根源:司法主权弱化与各方行为失当的叠加效应六次判词的演变,本质上是晚清统治的腐朽与司法主权逐渐弱化的产物。西方传教士违背总署传教条款,私行转让公产、拆毁庙堂,借助外交力量介入司法,迫使官府妥协让步;晚清官府在列强压力与自身私利考量下摇摆不定,丧失自主裁断本土纠纷的权力。与此同时,各方行为的失当,争讼斗气,共同推动了矛盾的升级:教会借契约理念扩张权益,忽视本土规则;“十八魁”引领的农民群体,在诉求无应、亲人遇害却无法讨回公道的绝境中,逐渐放弃理性维权,转向过激反抗,其行为有维权合理性,却也夹杂着盲目排外与报复情绪;晚清官府的腐朽与司法不公,是矛盾升级的核心催化剂,其裁断失衡、刑责不分,彻底摧毁了村民对官府的信任,推动民教矛盾从口角摩擦升级为武装抗争。梨园屯教案的六次判词,是近代中西法律文化碰撞的缩影,揭示了晚清官僚之腐败及司法主权的弱化。《大清律例》“刑民不分”,民事纠纷常伴刑事处罚。村民与士绅因土地庙产而受刑责,正是其制度落后性的体现。当官府在外交压力下摇摆无常,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彻底崩塌。赵三多从“以理调处”转向“暴力抗争”,其“灭洋”口号带有明显时代局限性。 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当时国人“不能将西方教会与西方的政治势力区别开来”,当民族情感受伤,“我们的先人本能地愤怒,不加区分地打击一切”。 这种历史错位在教案中尤为明显——村民反对的是侵占庙基,但真正令其绝望的,是朝廷在外交压力下的反复无常与对民权的漠视。这种反抗,客观上具有抵制外侵的积极意义,是不屈于旧秩序的民族意识早期觉醒。历史的教训在于,我们需理性看待过去,既不回避其盲目性,也肯定其在特定历史时期的革命抗争精神, 其革命性——对旧秩序的不屈抗争不容否定。历史的教训是深刻的。今天,我们不应过多苛责前人,任何“妖魔化”的言论都是不客观的。理性看待清末教案, 立足本土先进文化,理性对待外来文明,构建新型法律文化,以文明开放视野追求司法公正,是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的应有态度。[2] 分单原文载于《教务教案档》第5辑,第458页。[3] 郭栋臣回忆,转引自路遥主编《义和拳运动起源探索》,山东大学出版社,第329页。[4] 六次处理的梳理,主要依据张广生《日常生活、权力与真相——玉皇阁庙产之争的历史记忆》,《近代史研究》2004年第6期。[5] 《教务教案档》第4辑,第234、267、271-273页。[6] 冠县知县何式箴判决原文,载《教务教案档》第5辑,第312页。[7] 山东巡抚福润奏折,见《教务教案档》第5辑,第345-348页。[8] 东昌知府洪用舟处理,见《教务教案档》第5辑,第412、456-458页。[10] 郭栋臣《补充义和团之资料》,转引自路遥主编《义和拳运动起源探索》,第157-158页。[12] 李金鹏、潘明辉《义和风云》,载《威县文史概览》,社会科学出版社,第8-12页。[13] 顾自忠、潘明辉《关于赵三多参加以景廷宾为首的厦头寺起义的调查》,载黄成俊主编《赵三多研究》,社会科学出版社,第65页。[14] 赵三多牺牲,载《南宫县志》卷二十二《掌故志·兵事篇》,民国二十五年版。[15]乔飞著《从清代教案看中西法律文化冲突》第4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