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公司法
基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现行有效版本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基本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
(二)法律特征
•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 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是非法人企业
(三)设立条件(第8条)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四)出资方式(第11条)
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注意:不得以劳务出资。
(五)责任承担(第18条)
投资人可以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六)企业事务管理(第19条)
• 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
• 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管理
(七)受托人或聘用人的义务(第19-20条)
• 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 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 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其他财产权利转让给他人
二、合伙企业法
(一)普通合伙企业
1.概念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1款)
2.设立条件(第14条)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出资方式(第16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注意: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与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区别!)
4.合伙协议(第18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
5.合伙事务执行(第26-27条)
•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 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 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注意: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
6.竞业禁止(第32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7.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第33条)
•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8.入伙(第43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9.退伙(第45-51条)
【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声明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10.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第39-40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二)有限合伙企业
1.概念(第60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2款)
2.设立条件(第61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出资方式(第64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注意: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与普通合伙人的重要区别)
4.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与限制(第68-70条)
(1)【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 有权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 有权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 有权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 有权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2)【有限合伙人的限制】
• 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有限合伙人不得与本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5.有限合伙人的表见普通合伙(第76条)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对比
比较项目 | 普通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企业 |
合伙人数量 | 二人以上(无上限) | 二至五十人,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 |
合伙人责任 | 无限连带责任 | 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以出资额为限) |
出资方式 |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等 |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得以劳务出资) |
事务执行权 | 全体合伙人享有同等执行权,或约定执行人 | 仅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 |
竞业禁止 | 绝对禁止 | 有限合伙人:绝对禁止 (与普通合伙相同) |
自我交易 | 原则上禁止(约定或一致同意除外) | 有限合伙人:原则上允许(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
新入伙责任 | 对入伙前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新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债务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
丧失偿债能力 | 当然退伙 | 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 有限合伙人:不需要退伙 |
财产份额出质 | 原则上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由出质(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
财产份额转让 | 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有限合伙人: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
(四)合伙企业的转化(第82条)
1.有限合伙企业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2.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程序】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程序】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对其转变前的原因发生的债务,与原有限合伙人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公司法
根据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修订版)
(一)公司法概述
1.公司的定义(第2条)
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4条)
2.股东责任(第4条)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公司法基本原则(第9条)
• 合法性原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 诚实信用原则: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 社会责任:公司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 保护权益: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4.公司登记事项(第30条)
公司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类型;营业期限等。
5.子公司与分公司(第13-14条)
(1)【子公司】
•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
•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 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分公司】
•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 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二)有限责任公司
1.设立条件(第44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股东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人至五十人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第42条)
2.出资(第48-50条)
【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第48条)
【禁止出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第48条)
【出资证明书】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等内容。(第55条)
3.公司章程(第45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组织机构
(1)【股东会】(第59-66条)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 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等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
• 会议类型: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议事方式: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 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 普通决议: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特别决议: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董事会】(第67-75条)
•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 人数: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 职工代表: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 任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3)【监事会】(第76-80条)
•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 股东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 监事会行使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等职权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特别规定(第89-92条)
【定义】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示义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人格混同推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股权转让(第84-86条)
【内部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外部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其他股东同意拟制】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优先购买权】经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第8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股份有限公司
1.设立方式(第97-98条)
【发起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募集设立】也可以应发行股份总数由发起人认购其中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
2.设立条件(第98-99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第99条)
3.股份的特征(第142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股份具有以下特征:
• 金额性:每一股份的金额相等
• 平等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 可转让性: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不可分性:股份是公司资本的最小单位,不可再分
• 证券性: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4.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第107-120条)
•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 普通决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 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董事会】(第120-129条)
•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监事会】(第130-137条)
•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5.股份转让(第139-147条)
【自由转让原则】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场所】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发起人转让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高管转让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回购限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因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四)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对比
比较项目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股东人数 | 1-50人 | 1-200人(发起设立) |
注册资本 | 认缴制(全体股东认缴) | 实收股本总额(发起设立认缴,募集设立实缴) |
资本划分 | 不划分为等额股份(出资份额) | 划分为等额股份 |
股权转让 | 股东之间自由转让;对外转让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有优先购买权 | 依法自由转让(发起人、董监高有期限限制) |
权力机构 | 股东会(必设) | 股东大会(必设) |
董事会 | 3-13人(可设执行董事) | 5-19人(必设) |
监事会 | 成员不少于3人(规模小的可设1-2名监事) | 成员不少于3人(必设) |
表决权 | 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 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
设立方式 | 仅发起设立 | 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 |
特征 | 人合兼资合,封闭性 | 资合为主,具有开放性 |
四、案例分析解题技巧
(一)解题四步法
1.【第一步:找主体】
• 确定是哪种企业类型(个人独资、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
• 识别相关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2.【第二步:定关系】
• 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投资关系、代理关系、合同关系等)
• 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3.【第三步:查法条】
• 引用相关法律条文
• 分析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或程序
4.【第四步:下结论】
• 给出明确的法律结论
• 必要时说明责任承担方式
(二)常见考点汇总
1.【个人独资企业】
• 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企业财产属于投资人个人所有
• 受托管理人的忠实勤勉义务
2.【合伙企业】
• 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
• 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
• 合伙人转化后对债务的责任
• 入伙、退伙的法律后果
3.【公司】
• 股东有限责任
• 股权转让规则
• 公司组织机构职权
• 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
• 一人公司人格混同
五、备考重点提醒
1. 《公司法》以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为准
2. 区分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责任形式和权利限制
3. 掌握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差异
4. 牢记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和优先购买权规则
5. 注意区分劳务出资的允许与禁止
6. 一人公司人格混同的举证责任倒置
7. 合伙企业转化后的债务承担问题
8.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