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信团队经理:课件是公司给的,我照着讲,能排除犯罪故意吗?
- 2026-11-02 10:31:09

「课件是公司发的,我就照着给团队讲。产品不是我设计的,材料也不是我审核的,为什么还要查我有没有犯罪故意?」
坦率讲,课件来自公司,能说明信息来源,不能单凭这一点排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司法机关还要核对,你当时收到什么、实际讲了什么,对相关募集业务知道多少。
公开信息显示,2015年宜信财富招聘资料中的团队经理岗位,涉及产品培训和业务辅导,投资咨询顾问(IC)岗位也涉及向理财人员提供产品知识培训。这是追查材料来源和传递过程的线索,具体到你那次培训,仍要找对应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高检会〔2019〕2号)第四部分第一段,要求依据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的情况,以及吸收资金方式、宣传推广、合同资料、业务流程等证据,结合供述,综合判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
培训经历是其中一项证据,不能把「参加过培训」「讲过产品」直接当成有罪结论。
下面四步,可以帮你把公司提供的内容、本人实际讲法和当时掌握的信息分清楚。
第一步,往上找,找到当时收到的课件和附件。
谁制作,谁审核,谁发送,哪个日期、哪个版本?这些情况,哪些是文件里有记录的,哪些只是听别人说的?
去找原始邮件、群消息、课件文件和更新通知,把收到的时间、附件和对应产品放在一起。不能拿后来下载的版本,代替当时实际使用的版本。
如果只收到产品介绍,没有收到风险附件,就把当时邮件和附件列表保留下来;如果附件确实一并发来,也要核对自己有没有接收、查阅,不能只留正面介绍。
有人说「公司都审过了」,就接着查谁这样说、依据是什么。不能把一句内部转述,直接写成已经查实的审核过程。
第二步,往下对,看你实际讲出去的内容有没有变化。
课件怎么写,你怎么讲,答疑时又怎么说?有没有加上课件里没有的安全保证,删减风险说明,或者把「预期收益」讲成「肯定能拿到」?
拿培训录音录像、讲稿、会议记录和培训群消息,与当时的课件逐项核对。有人反映你保证过安全,要找到原话、上下文、日期和听众,不能只凭一句转述就定下来。
面向团队的内部培训,与本人直接向客户作出的推介,也要分别核对。不能把别人的客户沟通都算成你的原话;你要求团队照着使用的具体话术,也不能漏掉。
如果确实原样讲,材料留着。如果自行加过保证、改过表述,就说清改了哪里、当时依据什么。课件来源解释不了自己另外增加的全部内容。
第三步,按时间查,你讲的时候掌握了什么信息。
课件说有真实债权,当时有没有接触过债权资料或异常通知?课件说有担保,你实际看到的是担保文件,还是只有培训介绍?客户提出过什么疑问,你向谁核实,得到什么答复?
把产品资料、投诉记录、风险通知、追问邮件和回复,按日期放到每次授课旁边。亲自收到的、听同事转述的、事后才知道的,分别列清。
早期根据有限材料作过介绍,后来收到重要的相反信息,这两个阶段不能混在一起。收到新信息后,有没有更正讲法、报告问题、提出暂停培训,还是继续按原话讲,接上后续记录。
没有权限查看底层资料,就找系统权限、申请和回复,说明具体的信息限制。不能因为后来资产出问题,就倒推当时明知虚假;也不能拿最初的一份课件,解释后来所有的培训。
第四步,查培训有没有传授、接受规避法律和监管的方法。
上述意见第四部分第三段,明确要求注意收集、运用虚假宣传,以及传授或者接受规避法律、逃避监管方法等证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诉〔2017〕14号)第二部分第9点也指出,原则上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并不要求以明知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要件,并列举了虚假亲友关系确认、逃避监管的宣传用语调整、培训中规避法律的方法等证据。
具体到本人,有没有接到或发出虚假填写客户关系的要求?有没有传授怎样掩盖实际募集方式、避开监管?去找培训原文、相关通知、课堂答疑和执行记录,查清谁提出、本人怎样回应、实际做了什么。
普通措辞调整,不等于规避法律;「统一口径」四个字,也不能直接证明犯罪。要核对究竟统一了什么内容,是否涉及虚假宣传、隐瞒事实或逃避监管,不能只看通知的名称。
如果拒绝过具体要求,就保存当时回复和后续执行记录。事后补写一句「我不同意」,代替不了当时发生的事。
这些原始课件、附件和授课记录,自己依法持有的,完整保存,别删、别改。公司后台已经无法访问,或者缺少指定日期的课件、录音,就列清时间、产品和文件线索,通过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调取、核查请求,不越权获取。
课件不是免责章,培训也不是有罪章。公司提供了什么,你实际讲了什么,讲的时候知道什么,都要有证据。不能用「公司发的」省掉本人行为,也不能用「你讲过」替代犯罪故意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