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工管理合规培训讲义——以“考勤异常+业绩不达标”解除争议为切入点
培训目标:通过典型案例解析,明确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业绩不达标”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规要点,规避违法解除法律风险。
核心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03民终17964号劳动合同纠纷案
一、 案例核心事实回顾
1. 基本情况
聂某2023年8月入职某公司任销售总监,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2700元,实际月均应发工资约28000元。2024年6月,公司以聂某“迟到早退、未达业绩目标、严重失职”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 争议关键证据
- 公司举证:考勤截图显示聂某月度迟到10次,符合考勤制度“月迟到7次以上即严重违纪”的规定。
- 聂某举证: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上级曾表态“异常多没事,转化成业绩”,公司从未就考勤异常提出异议或作出处分;公司未提供任何绩效考核标准、失职损失证据。
3. 裁判结果
仲裁、一审、二审均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判令公司支付赔偿金及提成差额。
二、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与司法裁判要点
(一) 焦点1:长期默许的考勤异常,能否作为“严重违纪”解除依据?
1. 司法审查三要素
- 规章制度需合法且已公示告知(本案中该要件已满足);
- 违纪行为需达到“严重”程度,且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行为对管理秩序造成实质损害;
- 制度执行需具有一致性和严肃性,口头默许、长期放任的违规行为,不得事后作为解除理由。
2. 本案裁判关键
法院认为,上级对考勤异常的明确默许、公司未作出任何书面警告或处分的行为,足以证明公司未实际执行考勤制度;且公司无法证明迟到行为对管理秩序造成实质影响,故“严重违纪”解除事由不成立。
(二) 焦点2:“未达业绩目标”“严重失职”的解除理由,需满足哪些举证要求?
1. 法律硬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对解除事由承担完全举证责任。
2. 本案败诉关键
公司仅在解除通知中笼统主张“未达业绩目标”“严重失职”,但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无绩效考核制度、无业绩目标确认文件、无考核结果记录、无失职行为的具体事实及损失凭证,属于典型的“空泛指控”,解除理由缺乏事实基础。
三、 HR用工管理合规操作指引
(一) 规章制度执行:杜绝“选择性适用”,保持一致性
1. 弹性管理需书面化
针对销售、外勤等特殊岗位的考勤、工作流程,如需弹性管理,应制定专项书面制度,明确弹性适用范围、审批流程、凭证留存要求,避免仅通过口头通知放宽标准。
2. 违规行为处理需及时化
发现员工考勤异常、违反制度的行为后,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如警告、通报批评),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若长期放任不管,视为放弃追究权利,不得事后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二) 单方解除操作:严守“证据先行、程序合规”原则
1. 证据链留存标准
表格
解除事由 必备证据清单
严重违反考勤制度 1. 合法公示的考勤制度;2. 考勤异常的原始记录(如打卡数据、考勤报表);3. 员工对异常考勤的合理解释及凭证;4. 书面警告/整改通知及送达记录;5. 证明违纪行为影响管理秩序的证据
未达业绩目标 1. 经员工签字确认的绩效考核制度;2. 年度/月度业绩目标确认书;3. 完整的业绩考核过程记录;4. 考核结果及员工签字确认文件;5. 培训或调岗等补救措施的实施记录
严重失职 1. 员工岗位职责说明书;2. 失职行为的具体事实证据(如工作失误报告、客户投诉记录);3. 失职行为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的凭证(如财务报表、赔偿协议)
2. 解除程序合规要求
- 解除前需听取员工申辩意见,并留存书面记录;
- 涉及工会的企业,需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取得工会书面意见;
- 解除通知需明确载明所有解除理由,避免事后补充理由;解除通知需通过快递、邮件等方式送达员工,并留存送达凭证。
(三) 日常管理:做好“风险预防”,减少争议发生
1. 入职环节:制度公示要留痕
新员工入职时,需组织学习规章制度,并要求签署《规章制度学习确认书》;同时将制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确保员工知晓并认可制度内容。
2. 在职环节:关键沟通要书面化
与员工就业绩目标、工作调整、违规处理等事项沟通时,优先采用邮件、企业微信等可留痕的方式;针对口头承诺,需及时补发书面确认文件,避免后续争议。
四、 常见风险误区警示
1. 误区1:“制度有规定,就能解除合同”—— 忽略制度执行的一致性和违纪“严重”程度的举证要求,极易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2. 误区2:“解除理由可以事后补充”—— 解除通知未载明的理由,法院审理时不予采信;事后补充的证据亦无法支撑解除行为合法性。
3. 误区3:“销售岗位业绩不达标,可直接解雇”—— 业绩不达标需先履行培训或调岗程序,未经补救措施直接解除,构成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