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知识产权,勿以“价低”而侵权。随着在线教育的发展,教师独立创作的课件、教案等数字化教学成果,只要具备独创性,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通过任何渠道进行复制、发行或信息网络传播。
本案中,被告以极低价格转售他人课件,看似“小本买卖”,实则侵犯了原创者的智力成果和市场利益。在此也提醒大家,侵权行为的代价并非仅仅与销售价格挂钩,还需承担赔偿损失及权利人合理维权成本的法律后果。在教育资源共享的同时,必须牢固树立版权意识,合法使用教学资源,共同营造尊重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