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某经常会去的楼门口。保安表示这边不能停共享单车。我:‘这是谁规定的。这边这么宽敞,为什么不能停车,方便大家。旁边的楼跟我们这功能差不多,都可停车。哪个领导跟你说这边更尊贵吗?’保安:‘反正有人跟我这么说不能停的。’我:‘你如果说出是谁这么规定的,那我就找他反映提个意见,问问规则。你就这么说一句,甚至这边没贴个告示说根据啥啥管理办法,那我也不能这么听你的。’法治社会,从我做起。抵制任何人穿个制服就敢张嘴管人的现象。”
2024年某日晚,笔者在刷微信朋友圈,看到一位朋友的如上分享。最近几年,笔者经常在一些场合与各界人士交流“法治社会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因此对这段分享中的“法治社会”这个词格外敏感。
当然,笔者朋友的分享也折射出当今中国法治建设更深层次的问题:谁有资格制定“规定”,“规定”什么内容,谁来执行“规定”,以什么方式执行“规定”才可能让被规定所“规定”的公民/居民心服口服?!很显然,笔者朋友对经常去的楼门口不能停共享单车的规定及其执行不能心服口服,所以在朋友圈吐槽。此类事情可大可小。笔者朋友是理性的高知,因此只是在朋友圈吐槽,并借机宣扬一下“法治社会”建设应有的方式,是正能量的传播者。但是,在更多场合,可能引发的是口角、怨恨,甚至是拳脚相加和更严重的纠纷。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这又是一个当前中国法治建设的缩影。
进入21世纪,“法治”日益进入中国人政治和日常生活的中心舞台。从1997年的十五大报告开始,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就开始倡导“依法治国”,并发展到如今的“全面依法治国”。相应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近年来,执政党又明确提出把“中国式现代化”作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目标,法治中国战略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这个历史背景下,“法治社会”这四字术语也逐渐成为我们日常用语、政法话语和学术名词的一部分。
然而,虽然挂在大家的嘴边,但是在不同的语境中,“法治社会”有明显不一样的涵义,也没有明显的共识。例如,富裕起来的中国人经常去国外旅游,欧洲是一个重要的目的地,并且也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在欧洲自驾游,自由穿越陌生的城市,甚至居住在陌生人的家中。你问这些中国人,到陌生的地方旅行,你不怕吗?很多人会说:不怕,因为“欧洲是法治社会”。这是第一个语境。普通中国公民所说的“法治社会”,大多也是这一语境上使用的。
再如,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央文件多次提到“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2020年12月,中共中央还印发了《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其中明确指出“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法治社会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后,各个地方政府也纷纷制定本区域的法治社会建设规划。这是第二个语境,中国官方文件和政策实施中的“法治社会”。
上述两个语境中的“法治社会”涵义相关,但不完全一致。在第一个语境中,作为普通公民,我们在讲“法治社会”的时候,通常是对一个国家的政府治理方式和社会秩序的整体性描述,说的是政府和公民都守规矩、依法办事。此时,我们把“法治社会”换成“法治国家”,表达也同样成立。这也是我们对西欧、北美、澳洲、日本和新加坡等国家或者地区的整体印象。也因此,我们乐意去讲法治的地方旅游消费。相反,如果一个地方动不动就出现车匪路霸,对路过的游客舞刀弄枪,叫喊“此路是我开,此树是我载”,我们便认定这种地方是“强盗社会”,躲得远远的为妙。类似地,我们之前经常讲中国是“熟人社会”、“老乡社会”“人情社会”、“关系社会”或者“政策社会”,而不是“法治社会”,也是对政府治理方式和社会秩序的整体性描述。
而在第二个语境中,“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被放在并列的语句中。从逻辑上就可以推断,这三个概念是不一样的,“法治社会”一定和“法治国家”的内涵不一致。既然同时出现了“国家”“政府”“社会”三个概念,那么其中的“法治社会”一定更多从社会的维度去归纳某种法治状态,并更多强调公民的行动,而非政府的行为,因此其内涵和外延也必定比第一个语境中的“法治社会”更加狭窄。鉴于此,不妨称第一个语境中的法治社会为广义上的法治社会,称第二个语境中的法治社会为狭义上的法治社会。
在当代中国,无论是学术研究还是治理实践,从广义上思考法治社会,通盘考虑公权力和私权利的配置与实施,既是法学界的一个重要学术传统,也是政治家的一个伟大历史使命。张文显教授早在1989年便在《中国社会科学》上以“中国步入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为题撰写文章,开门见山提出:“法治社会的基本标志是: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均纳入到法律的轨道,接受法律的调控和治理,而法律是建筑在尊重人类的人格、尊严、自由、合理愿望、进取精神和财产权利的基础之上;法律具有至上的地位和最高的权威,国家中的一切权力均根源于法律,而且要依法行使;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和信仰及其他情况而在权利和义务上有差别;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准许的,每个人只要其行为不侵犯别人的自由,不超越法定的界限,就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活动;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非经正当的法律程序和充足李有不受剥夺,一切非法的侵害(不管是来自个人或国家)都能得到公正、合理、及时的补偿。”
从上述表达可以看出,该文的“法治社会”基本上等同于“法治国家”或者“法治”本身。长期以来,有不少论著以这样的方式讨论法治社会。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在广义上讨论法治社会,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近年来,全球各国都非常关心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建设,其本质就是建设法治国家或者广义上的法治社会。法治不但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也是“最好的消费环境”和“最好的生活环境”。
不过,此外还有狭义上的法治社会,也就是与法治国家以及法治政府有区别的法治社会。当然,把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区别对待,并不一定意味着法治社会的概念“小于”或者“矮于”法治国家的概念。在这里,必须要提及老一辈法学家郭道晖的研究。在1995年以“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为题发表的一篇重要的开拓性文章中,他如此论述:“人们一谈到法制(或法治),往往想到的是国家、政府或者执政党运用法制来治理国家,控制社会。法制只是这些主体控制社会的工具。而社会、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民,只处在法治的客体地位。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或扭曲。……这种片面的国家观念与国家实践,在过去一段时期造成了‘国家—社会’一体化的格局,以致人们除国家之外,不知道还存在一个居于国家之上,或作为其基础的、相对独立自主的民间社会。……作为法学界,需要研讨的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在对‘国家与法’这一主题的关注的同时,进而加强对‘社会与法’的研究,以此展望当代中国法治的心走向:由法作为国家单向控制社会的工具,转到法成为国家与社会双重与双向控制的工具;由逐步实现法治国家,到最终形成法治社会。……总之,国家与社会由一体化到双元相辅而行,由以国家立法、执法为主,到逐渐辅以社会的多元立‘法’执‘法’(这里,‘法’是借用来表达社会组织自订的自律规则,如团体章程、行业行为规范、校规厂规、乡规民约等)。这样,从单一的国家法制为主,辅以社会规范的双重机制,最后逐渐发展为以社会规范为主……首先建立法治国家,并经过长期努力,形成法治社会。”
很显然,郭道晖先生不仅认为法治社会有别于法治国家,而且——深受马克思关于国家终将消亡观点的影响——认为法治社会是高于法治国家的法治形态,并具有非常浓厚的民本主义法治观念。除了郭道晖先生的研究,在中共十八大以前,虽然也有个别学者把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区别对待,但这不是法学界的主流看法,也没有形成较大影响。
真正推动学术界从狭义上研究法治社会,源自中共十八大以来关于“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法治中国建设方略,以及为了实现这个方略所做的一系列部署。其中,《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指出:“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法治社会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信仰法治、公平正义、保障权利、守法诚信、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大把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确立为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之一,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任务艰巨。”
在这个背景下,关于法治社会的理论研究也逐步形成了相对丰富的学术成果。不过,虽然如此,关于法治社会的内涵以及法治社会建设的理论逻辑与任务规划,至今仍没有得到充分的说明。因此,向理论上感兴趣以及/或者工作实践上有需要的读者提供一个从狭义上理解法治社会的知识体系,便很有必要。
据了解,目前还没有专门系统讲述法治社会的教材。如下几类出版物是有相关性的。第一类出版物是关于法治社会内涵及法治社会建设的学术论著。相对而言,关于法治社会的论文出版较多,但专著出版较少。至今有代表性的专著包括江必新著《法治社会的制度逻辑与理性建构》(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龚廷泰主编《当代中国的法治社会建设》(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和张清等著《包容性法治社会的实践逻辑》(商务印书馆2024年版)。第二类是关于法治社会及其研究的连续出版物。其中有代表性的包括广东省法学会主办的学术期刊《法治社会》(2016年创刊)和公丕祥主编的《中国法治社会发展报告》系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从2020年开始出版)。第三类是法治社会相关领域的教科书。在中国法学界,近年来有关于“社会治理法学”的倡导。高等教育出版社也在2023年出版了徐汉明主编的《社会治理法学概论》。从内容看,社会治理法学研究的内容也是法治建设和社会建设交叉的领域,因此和本书有很多相通之处。不过,从字面理解,“社会治理法学”有更大的抱负,希望开拓一个新的法学领域。冠以“XX法学”的字样,在内容上应该有比较丰富的知识传统或者/和知识体系,并且——顾名思义——会聚焦社会治理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与执行。然而,无论在中国还是全球,关于法治社会的学术讨论和制度实践,时间不长,积累还不够丰富,因此本讲义更愿意以一种知识探索的方式(也就是“讲义”的方式)和读者分享笔者对这个领域相关问题的不成熟看法。随着学术讨论和制度实践的日益丰富,法治社会及其建设兴许会成为一门可以单独研究的学科。另外与法治社会相关的是法律社会学的教科书,相对也比较多。有代表性的包括赵振江主编《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朱景文主编的《法社会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高其才著《法社会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付子堂主编《法社会学新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黄家亮和郭星华主编《法社会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和季卫东主编的《法社会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23年版)。除此之外,关于法治建设或者社会建设的研究与教材也都与法治社会相关,值得参考。最后一类关于法治社会的研究成果是各大高校与科研院所的学位论文,尤其是博士论文。不过,很可惜,很多高校并不向外公开学位论文(尤其是最新提交的硕博士论文),也让广大读者失去了研习这些最新研究成果的机会。
为此,结合自身的理论研究,并利用多年担任基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社会兼职的“职务之便”所得到的一手观察资料,并在凯原法学院领导支持下,笔者撰写并有幸由高等教育出版社《法治社会讲义》这本小册子。在撰写本讲义的时候,笔者不仅希望能融入上述相关知识,也希望实现如下两个“小目标”。其一,尽量结合当前中国法治建设与社会建设——或者更宽泛意义上的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所面临的问题,用真实案例和通俗语言把法治社会的理论逻辑理清楚、说明白。其二,关于法治社会的讨论,顾名思义,至少既涉及法学的知识,也必然和社会学的研究相关,因此笔者希望本讲义能够真正融合法学和社会学的相关研究,真正做到法律社会学的跨学科分析。另外,正如本讲义讨论的那样,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表面上看是法律规范和社会规范的统一建设与协调实施问题,在深层次则涉及到国家(权力)、社会(权力)和个人(权利)的关系问题。如何处理这三者的关系,可以说是所有社会科学共同的根本性问题之一。也因此,笔者也尽量在不误解本意的前提下,把法学和社会学以外的学科知识纳入讨论,以刺激读者的跨学科思考。
在本讲义中,针对法治社会及其相关联问题,笔者提出了如下的主要观点:(1)关于“法治社会”的定义:法治社会是指在符合法治精神的前提下,社会性共同体依据社会规范和法律规范进行有效自治,并辅助国家依法有效治理社会的治理形态——法治社会的内涵同时具有包容性和“差序格局”的特征;(2)关于法治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关系: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国家自上而下推动的法治建设和社会性共同体自下而上探索的社会建设是相互支撑的、互为表里的;(3)关于法治社会和“中国之治”:如果建设成功,法治社会或许可以实现通过“规范之网”有机连接中国的个人、社会与国家,解决中国社会长期存在的“一盘散沙”问题,并建构面向未来的充满活力的中华民族共同体;(4)关于法治社会的跨科学研究:没有法学指导的法治社会建设,可能会失去方向,反过来,没有社会学和其他社会科学支撑的法治社会建设,可能是无源之水——关于法治社会的研究同时具有规范性和经验性,是探索“解决问题的法律社会学”的一个有益尝试。
另外值得说明的是,一方面,无论是法治建设还是社会建设,都不是中国独有的问题。这也意味着,在这两大领域,有大量的外国文献可以参考。但是,在另一方面,把法治社会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提出来,并把法治社会建设作为一个专门的重大国家治理工程来推进,目前看来,大概属于中国首创。根据笔者有限的阅读,目前还没有找到能够很好翻译“法治社会”的英文词汇。正因为这样,对法治社会的系统诠释,也是本讲义参与建构中国自主法学话语体系的一种努力。
以上便是本讲义写作的初心和目标,笔者希望正文的内容不偏离初心,也能较好实现写作目标。在内容上,本讲义的做如下安排:
第一讲结合三个在当代中国实际发生的法治事件,说明参与现代国家依法治理的常见主体和所需要的基本规范类型,由这些主体和规范所构成的最基本的国家治理体系和三种依法治理路径,以及与之相关的三类依法治理挑战,即依据法律规范直接治理的挑战、依据社会规范进行治理的挑战以及法律规范和社会规范协同治理的挑战。针对这三类依法治理挑战,第二讲讨论“共同体”的内涵与价值,说明“国家”和“社会”这两大类共同体的涵义以及彼此之间的关系,从共同体建设角度重点说明法律规范和社会规范协同治理的重要性,并提出理想国家治理需要实现“规范之网”的建设目标。第三讲结合前两讲的问题意识和解决方案,讨论“法治社会”概念的源流,说明中国学术界对这个概念在不同历史阶段的研究状况,厘清对法治社会内涵的不同理解,并从“差序格局”视角对法治社会的内涵进行界定。第四讲聚焦与法治社会概念密切相关的“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一战略部署,梳理理论界的不同解读,明确本讲义对法治建设“整体性”的理解,并阐述法治建设目标任务的“体系性”和法治社会在整个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基础地位”。接下来,第五讲和第六讲分别从“书本里的”法治社会视角分析中央和地方政府针对法治社会建设的规划及针对规划的学理思考,从“行动中的”法治社会视角分析在规范制定、规范执行、纠纷解决和规范遵守四个领域法治社会建设的实践情况,并主张通过规范体系的“体系化”方法来有效衔接“书本里的”法治社会规划和“行动中的”法治社会实践,推动法治中国一体建设迈上更高的台阶。第七讲结合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中国之治”方略,回顾了法治社会的内涵,并归纳法治社会建设的历史性意义。在正文之后,本讲义在“余论”中提出了与法治社会相关的几个重大理论课题,并以附录的方式分享了笔者对于如何在元宇宙这样的数字虚拟空间中建设法治社会的理论探索,以便读者可以针对法治社会这个概念作更多前瞻性思考。
上面就是笔者关于《法治社会讲义》“为什么讲”以及“讲什么”这两个问题的坦白。当然,因为种种主观和客观原因的限制,本讲义还只是笔者本人针对“法治社会”的初步探索,因此必然存在各种局限,尤其是在知识体系的建构上存在很大局限。衷心希望有机会阅读本讲义的各界朋友以合适的方式指出来,提出宝贵批评意见,以便笔者有机会再修订本讲义,并和各界一起推动中国法治社会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这也是对笔者朋友倡导“法治社会,从我做起”的呼应 。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衷心感谢高等教育出版社编辑袁阳阳老师几年如一日的“柔性鞭笞”,使得“丑媳妇”(这本小册子)终于有机会拜见“公婆”(各位读者)。讲义终于出版,笔者固然高兴,但内心却是非常忐忑:妆罢低声问夫婿,画眉深浅入时无?!
虽然前文对法治社会的概念和建设实践进行了相对系统的讨论,但是仍然有两个与“法治社会”相关的重大理论课题有待开展。
一、如何结合“法律多元”和“私人治理”等相关国际学术通行概念对法治社会开展跨国比较研究?
本书前言提到,把法治社会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提出来,并把法治社会建设作为一个专门的重大国家治理工程来推进,应该是中国首创,目前也是独有的。在英文中,还没有找到能够很好翻译“法治社会”的词汇。正因为这样,对法治社会的系统诠释,也是本书参与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一种努力。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治社会”这个概念不可以进行跨国比较研究。其中,国际学术界(尤其是国际法社会学界)普遍关注“法律多元”(legal pluralism)这一概念,并形成了非常丰富的学说。在法律多元的理论体系里,法律规范和社会规范是可以合作互补、相互建构的,均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法律多元”相关的概念是“私人治理”(private governing)。“私人治理”相关研究通常认为,针对同一问题,基于社会规范的“私人治理”有时是有效的,甚至比法律规范更有效。比如,埃里克森在关于美国加州夏斯塔县牧区邻人解决纠纷的研究中,发现那里存在“无需法律的秩序”,其主要原因是牧区百姓觉得动用法律成本太高,也不适用于当地“大家都要活”的生活哲学。而丽萨·伯恩斯坦(Lisa Bernstein)在针对纽约市钻石贸易的研究中,也发现了“法律外合同"(extralegal contract),其主要原因是“法律内合同”不能满足钻石交易商对于保密更好、赔偿更高的交易偏好。
不仅在法律社会学和法律经济学等领域有类似的发现,在公共管理领域,也有关于社会规范有效(甚至比国家法律规范更有效)的大量研究发现。诸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埃杂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在研究森林等公共资源治理时发现,在一定条件下,无需依靠国家等外部权威,共同拥有公共资源的集体成员能够以多重博弈的方式形成一套合理解决公共资源治理问题的自发规则体系。
所以,从“法律多元”“私人治理”和相关概念出发,“法治社会”是可以开展跨国比较察究的,并且有很大的研究空间。
二、如何结合“法治社会”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凸显中国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实践建构意义?或者,如何从“法治社会”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中凝练“解决问题的法律社会学”?
目前,国际主流的法学理论研究将法教义学作为正宗的法律科学。从社会科学角度研究法律现象(包括法律社会学)通常被认为仅有知识上的贡献,而很少会对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产生建构作用。在中国的主流法学界,这种看法尤为明显。
当然,这种看法并不被从事法律和社会科学研究的学者所接受。比如,《学术月刊》2021年第3期曾经以“规范面向的法律经验研究”为主题刊发了一组文章。在这组文章中,侯猛明确指出,法律的经验研究不仅可以解释问题,也可以围绕事实来解决问题——在立法论层面,经验研究可以转化为公共政策分析;在解释论层面,经验研究可以帮助形成证据事实,能够提升利益衡量和后果考量的准确性。之前,王鹏翔和张永健提出“差异制造事实”这个概念,认为法律实证研究可以通过发现“差异制造事实”为法律规范的建设提供知识支持。杨帆的一篇论文直接以“法社会学能处理规范性问题吗”为题,主张法律社会学可以解决规范性问题。季卫东主张,通过“议论”,法律社会学研究可以通过沟通寻找最大公约数。本书作者也曾经以“利用实证研究解决现范问题的学术尝试”发表过学术论文。结合前文关于法治社会的研究,本书呼吁建立迈向实践的中国法律社会学。正如本书作者在一篇研究中国司法过程的论文中所主张的:
那么,如何面对具有“合奏"性质的中国司法过程?首先当然是要把这个过程描述清楚,说明白这个过程中诸多行动者的角色、各自行动的逻辑,以及如果司法过程的“合奏"形成了一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那么效果形成的机制怎样、效果如何。其次,更为关键的是,即使在司法过程中,法官与其他行动者一起合作来追求社会效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还要通过设置一定的程序机制,避免司法过程成为“脱缰的野马”。对于这些工作,坦诚讲,做得还不够多,主流的法教义学很难胜任。法教义学并没有储备太多关于法律与社会互动的知识,在学理层面也不能接受社会因素对司法过程的渗入。
相反,对于中国“合奏性”的司法过程,法律社会学大有作为的空间,并在中国独特的政法语境中,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即,为社会因素进入司法过程提供合理的知识指引,为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与其他角色更好互动建构合理的程序机制,并因此而具有建构性。
当然,法律社会学的实践性来自它的学术旨趣与知识积累。法律社会学是一门研究法律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学科,其重点不在于从规范上分析法律本身,而在于研究法律是怎样受到社会关系的制约的,在于研究国家制定的法律在什么程度上能够改变社会,在于研究法律的运作过程受到哪些因素的制约,法律运行的结果在多大程度上符合立法者要达到的目的。简言之,法律社会学者利用社会科学(主要是社会学)的理论武器,基于实证获得的经验资料,研究法律系统是否与社会因素互动,社会因素如何影响法律系统,以及法律系统如何影响并改造社会。法律社会学推动法律发展的功用在于“揭开法律形式主义的面纱,并使法律制度对经验性探索敞开大门,一方面为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基础,另一方面为重塑法律基本思想提供了机会”。
本书希望上述两个与“法治社会”研究相关的理论问题得到广泛关注,并期待中国法律社会学学科随着相关研究的深入得到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