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t课件60页word讲义教案1.2万字
总则是一部法律的灵魂,它规定了立法的目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框架。《保障法》总则部分开宗明义,明确了本法的立法宗旨是“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这一宗旨贯穿法律始终,是所有具体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关于保障对象,《保障法》第二条作出了清晰界定:“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同时,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人员以及军队文职干部、军队院校学员依法退出现役的参照适用纳入其中,体现了保障范围的全面性。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依法退出现役”这一前提条件,它强调了军人退出现役行为的合规性,是享受本法保障的资格基础。
关于基本原则,《保障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确立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同时强调保障水平应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退役军人的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这些原则并非空洞的口号,而是具体制度设计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尺度。例如,“分类保障”原则直接体现在后续章节对不同类别退役军人(军官、军士、义务兵)采取差异化安置方式的规定中;“贡献挂钩”原则则具体化为对参战退役军人、功臣模范等的优先安置和特殊优待。
关于退役军人的权利义务。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同时明确退役军人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第六条 退役军人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关于工作体制,《保障法》第七条构建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军地配合”的保障工作格局。它明确了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作。同时,要求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军队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并强调军队有关部门与地方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这一体制设计,旨在破解过去可能存在的“军地衔接不畅”、“多头管理”等难题,通过法定职责的明确,推动形成保障合力。此外,《保障法》第八条提出加强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这为提升保障工作的精准性和效率提供了技术支撑,是“依法管理”和“服务优先”原则在现代社会的具体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