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t课件45页word讲稿9千字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PPT课件+word讲义教案2.0版制作好了
二、 行政复议申请篇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是篇幅最长的一章,细致规定了“谁可以申请”、“告谁”、“告什么”、“怎么告”以及“谁来管”等一系列入口问题,其修订亮点颇多,拓宽了救济渠道与明确程序规则。
(一) 行政复议范围的明确与拓展
第九条和第十条对《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中的开放性条款进行了具体列举,显著拓宽和明晰了复议受案范围。
对特定管理行为的救济:第九条对《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这一兜底条款进行了重要扩充解释。第九条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或失信惩戒措施”、“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开除、退学处理的申诉处理决定”、“学位授予单位的相关行为”、“公务员录用中的违纪违规处理决定”明确纳入复议范围。这回应了社会关切,将一些对公民、法人权益影响重大且此前救济途径可能存在模糊地带的行政行为,清晰地纳入行政复议监督之下。例如,将失信惩戒措施纳入复议,有利于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防止信用手段的滥用;将“开除学籍”的申诉处理决定纳入复议,实际上是将高校的某些管理行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处理后)纳入了行政监督视野,加强了对学生权利的保护。这显著拓宽了行政复议的权利救济渠道,使更多行政争议被纳入法治化解决轨道。
2.行政协议复议的专门化:第十条采用“列举+兜底”的方式,明确了“行政协议”的具体类型,包括政府特许经营、征收补偿、保障性住房协议、医保服务协议等。这为审理行政协议复议案件提供了直接依据。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其争议解决历来是难点。《实施条例》的明确列举,意味着这些协议引发的争议(如不依法订立、不履行、违法变更解除等)不再游离于复议之外,公民、法人可以通过复议途径寻求救济,复议机关也需依据第六十二条等条款作出相应决定。尤其是“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将其明确为行政协议,对于规范医保基金管理、解决定点医药机构与医保部门之间的纠纷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
(二) 行政复议参加人资格的细化
本章第二节用了大量条文细化申请人、被申请人资格,体现了对各类主体诉权的充分保障。对复议各方当事人的资格进行了详尽规定,体现了对复杂社会关系和法律主体的充分回应。
1.丰富申请人类型:条例不仅明确了传统主体,还特别规定了若干特殊情形下的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明确了“近亲属”的范围,与《民法典》相衔接,为申请人死亡时其近亲属申请复议提供了明确依据。
第十二至第十六条解决了几类特殊主体的申请人资格问题: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企业等:明确了代表规则,确保了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市场主体的复议权利。
股东代表复议(第十四条):当公司权益受行政行为侵犯,而公司治理机构(股东会、董事会)认为需要维权时,可以公司名义申请复议。这是一项重要突破。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公司权益,而公司治理机构(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复议但公司法定代表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治理机构可以“以公司的名义”申请复议。这为保护公司、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提供了新的救济途径,但实践中如何认定“认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以及代表程序的合法性,将是需要细化的地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复议(第十五条):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权益受侵犯时,集体经济组织或其过半数成员可以提起复议。这为保护农村集体财产所有权、解决土地征收等领域争议提供了明确的程序指引。
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复议(第十六条):针对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如规划许可影响采光、通风等),业主委员会或符合法定比例的业主可以提起复议。这赋予了业主群体维护共同权益的行政复议武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