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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特点讲完大环境,咱们来讲讲咱们乡镇街道执法自己的特点,搞清楚我们的权力从哪来,我们的优势在哪,短板又在哪,这样才能有的放矢。一、镇街行政执法权的三个来源我们的执法权不是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某个领导随口给的,必须有合法来源,主要有三个渠道:第一个是法律法规直接授权,就是单行法明确规定乡镇街道可以干的。比如《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说“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这就是法律直接给我们的权力,这种权力我们可以直接行使,不需要别人委托。这里要特别注意,这个权力只适用于“乡、村庄规划区”,如果是城市规划区里的违建,那还是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权力,我们不能越界去管,管了就是越权。第二个是县级部门委托,比如县交通局委托我们查非法营运,县环保局委托我们查小作坊排污。这种委托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得有书面委托,不能口头说,委托书要写清楚委托的事项、权限、期限,还要向社会公布;第二,我们得有合格的执法人员,得有正规的执法证;第三,我们只能在委托范围内干,不能越权,而且干错了委托的部门要担责。第三个是省、市政府下放的相对集中处罚权,就是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改后新增的第二十四条,省一级政府可以决定把县级部门的处罚权下放到乡镇街道。这个权力是完全移转的,一旦下放,原来的县级部门就不能再行使了,比如省里把违建处罚权下放到街道办,那县住建局就不能再管违建的事儿了,全是街道办的。这里要注意,下放必须是省级政府统一公布的,不是县里随便说下放就下放的,而且省里会定期评估,我们如果接不住、干不好,权力还可能被收回去。2019年北京曾经搞过一次执法权下放,把441项行政处罚权统一下给了街道办,结果实施了才几个月就全收回去了,为什么?就是因为接不住。很多街道办一共就十几个工作人员,还有不少是快退休的,你让他查环境污染,他连噪声检测仪都不会用,更别说水污染、大气污染这些需要专业鉴定的了,根本干不了。所以权力下放不是甩包袱,是要我们真的能接、真的会用才行。二、对交由乡镇街道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理解指的就是本来法律赋予了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如县交通运输局、县发展改革局)行政处罚权,然后根据政府的统一公告,将这些行政处罚权交由给乡镇街道来行使,县(区)政府工作部门不再行使。乡镇街道承接行政处罚权的形式是行政处罚权的完全下移,但在交由给乡镇街道来行使后,如行政管理需要,还可以根据政府的统一公告收回到县(区)政府工作部门来行使。说白了就是解决一个困扰了基层几十年的老问题:“有权管的看不见,看得见的无权管”。县局的执法人员就那么几个,管着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人,不可能天天跑村里、跑社区,很多违法行为等他们接到举报赶过来,要么已经干完了,要么证据都灭失了。而我们乡镇街道天天在基层转,网格员天天走街串巷,谁家要盖违建、谁家乱倒垃圾、谁家的小作坊没执照,我们第一时间就能发现,但是以前没有处罚权,只能看着干着急,最多劝两句,人家不听你也没办法。最典型的就是违建治理,刚打地基的时候你去制止他,成本很低,他也没什么损失,好说好劝就停了;等他三层楼都盖起来了,全家都搬进去住了,你再去拆,他就要跟你拼命,执法成本极高,还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所以把处罚权下放到我们手里,就是为了第一时间制止违法行为,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既降低执法成本,也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