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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证据—事实—诉请—判决」主线的理论脉络
【目次】
一、民诉法两大核心原则
(一)处分原则
(二)辩论原则
二、法院认定事实的路径
(一)不需证明的事实(免证事实)
(二)需要证明的事实(待证事实)
三、证明责任的分配和本证、反证的区分
(一)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规则:谁主张,谁举证
(二)本证与反证的区分
四、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执行力和预决力
(一)判决主文具备既判力和执行力:以一个经典法条为例
(二)判决理由具备预决力
一、民诉法两大核心原则
(一)处分原则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处分权)对法院判决有约束力。
1.【诉讼请求的约束力】法院一审判决不得遗漏或超出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诉讼请求有损害国、共、他三个利益的除外。
2.【上诉请求的约束力】二审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未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是,一审判决违反禁止性规定或损害国、共、他三个利益的除外。(民诉175,民诉解释321)
3.【再审请求的约束力】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围绕再审请求进行。但是,法院经再审发现生效裁判损害国、共、他三个利益的,应当一并审理。(民诉解释403)
(二)辩论原则
当事人双方的辩论范围对法院审判具有约束力。但法院应当依职权查明事实、证据的情形除外。
1.辩论原则的约束力
(1)法庭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民诉解释228)
(2)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民诉解释103)
例外: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不需要质证。
《民事证据规定》第62条第2-3款: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2.辩论范围约束力的例外: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民诉解释96)
(1)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包括:①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②涉及公益诉讼的;③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三个利益)
(2)涉及身份关系的。
(3)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事项的。
二、法院认定事实的路径
(一)不需证明的事实(免证事实)
1.绝对的免证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定律
2.当事人可反驳的免证事实
以下事实无需证明。但是,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推定的事实(包括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
(3)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3.当事人可推翻的免证事实
以下事实无需证明。但是,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1)已为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2)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4.自认(仅限于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的承认)
(二)需要证明的事实(待证事实)
1.适用证据予以认定(需要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
2.适用证明责任规则予以认定(是指客观证明责任)
【主观证明责任】即行为意义的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就提出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负有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
【客观证明责任】即结果意义的证明责任,是指对于作为裁判基础的要件事实经过法庭审理后依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一方当事人因此而承担的一种诉讼上的不利后果。
三、证明责任的分配和本证、反证的区分
(一)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规则:谁主张,谁举证
1.基础逻辑
谁主张积极事实,谁对该积极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主张消极事实只是针对对方当事人主张事实的否认(不是主张),不承担证明责任。
2.细分逻辑
(1)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并主张事实以支持该诉讼请求,原告对其主张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2)被告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两种反驳方式:否认式反驳与抗辩式反驳。若被告仅是否认原告的主张事实,则不承担证明责任;若被告提出新的事实抗辩,则需承担证明责任。
【举例】合同案件
(1)原告起诉被告返还借款,原告对借款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2)若被告否认借款事实,则无证明责任。若被告承认借款事实,但提出履行抗辩、时效抗辩、合同无效抗辩等各种新的事实抗辩,则需对履行事实(已还款)、超过时效事实、无效事实等承担证明责任。
【图示总结】
(二)本证与反证的区分
本证与反证是依证据与证明责任负担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分类:
本证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所提的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
反证是指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所提的推翻对方主张的证据。
【前述举例】原告的证据A和被告的证据C是本证;被告的证据B和原告的证据D是反证。
【区分本证、反证的“三步走”】(1)该证据要证明什么事实?(2)谁对该事实承担证明责任?(3)该证据由承担证明责任一方提出,则为本证;由对方提出则为反证。
四、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执行力和预决力
(一)判决主文具备既判力和执行力:以一个经典法条为例
判决的既判力是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生效判决对诉讼标的之判断对法院和当事人产生的约束力。
判决的执行力是指生效判决所具有的通过国家强制力实现其给付内容的法律效力。
通常认为,判决书主文内容才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而判决主文是由原告之诉讼请求决定的。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1条第2款: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债务,被告依据民法典第525条的规定主张双方同时履行的抗辩且抗辩成立,被告未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原告履行债务的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并在判项中明确原告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被告采取执行行为;被告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双方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并在判项中明确任何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该当事人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对方采取执行行为。
(二)判决理由具备预决力
预决力,即判决的事实效力,是指法院生效裁判在前诉中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在判决理由部分)在后诉中具有免证效力,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预决力的层级低于既判力,当事人有权再诉,只是在后诉中可作为免证事实。
《民事证据规定》第10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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