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t课件45页word讲义教案1.5万字
第二、做好履约证据的生成与留存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诉讼中,法律事实不同于客观事实,法律事实是由证据构建而成的。合同履行过程漫长而琐碎,证据管理是风险防控的生命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明确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证据不足,即便有理,也可能承担败诉后果。
证据留存的系统性要求:
1.过程全覆盖:从合同谈判、签署、变更,到每一次发货、收货、验收、付款、催告、协商、争议解决,所有环节都应有迹可循。
2.形式多样化:合同、订单、送货单、收货单、验收报告、发票、银行付款凭证是基础。更要重视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邮件、微信/QQ聊天记录、短信、通话录音、系统操作日志等均属于法定证据形式。
3.内容明确化:关键的沟通应尽量使用书面形式。如必须电话沟通,事后可补充发送确认邮件。单据的签收必须规范,收货人应签署全名、日期,并加盖公章或收货专用章。对货物质量的异议,必须在合同约定或合理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明确提出并保留送达凭证(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精神)。
4.管理规范化:企业应建立合同履行专卷,按项目或合同编号归档所有履约资料。电子数据应定期备份,重要邮件不得随意删除。涉及人员变动时,必须做好工作交接和资料移交。
第三、注重合同主体的动态监控与应对
合同履行期可能很长,签约时的主体状况可能发生变化。对此缺乏监控,将带来潜在风险。
债权人变动(债权转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转让债权,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对债务人发生效力(除非合同约定不得转让)。作为债务人,当收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应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作为原债权人的对手方,则需注意,若我方是债务人,债权转让可能使我方需要向一个不熟悉的第三方履行,虽不影响义务本身,但可能增加沟通成本。可在合同中约定债权转让需征得我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