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核心不等于全部。重点不等于唯一。
从法解释学的视角来看,一条完整的证明责任规范,实际上同时向法官发出三重命令。这三重命令,就是诉讼的三个“事实裁判区”——达到哪个区域,就触发哪一重结果:
第一重命令:本证方证明了待证事实,认定事实,判本证方胜诉。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这就是第一个“事实裁判区”:本证方将事实证明至高度盖然性,胜诉。
第二重命令:反证方证明了相反事实,认定相反事实,判反证方胜诉。
反证方如果能够将相反事实证明至高度盖然性,同样获得胜诉。这是一种当然结论——反证方不是靠让对方陷入真伪不明来赢,而是靠直接证明相反事实来“完胜”。用举重以明轻的当然解释,反证方能够将相反事实证明,本证方当然败诉。这是第二个“事实裁判区”。
第三重命令:双方均未完成证明,事实真伪不明,由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承受败诉后果。
这是《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后半段所指向的裁判规则。正是在这一重命令上,“自由心证止步之处,证明责任出手之时”。这是第三个“事实裁判区”——也是罗氏理论最为突出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