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民法典时代的物业服务 PPT课件+word讲义教案2.0版制作好了
- 2026-09-20 20: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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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课件60页word讲义教案1.3万字

民法典时代的物业服务
《民法典》对物业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颁布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从《物权法》的十三条。民法典颁布后增加至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设立、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业主侵权行为的处理等。主要新增了以下内容:
明确紧急情况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紧急情况下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时维修资金的申请,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即公共收益的归属,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人对业主询问有答复义务
物业管理人对业主询问的答复义务,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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