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学经典国家观:
(1)国家有机体说:
国家有机体说对契约论国家观的拟制性抱有怀疑,但也是一种将国家作为保障公民自由的合理统一体加以建构的学说。它认为国家是一个有机体,像生物学所讲的有机体一样,是一种自主发生、发展、消亡的有机体,独立于人类的意志,而非人类可以建构的。
代表人物之一就是伯伦知理,认为国家的七个特点:
①国家是统一的多数人;
②国家里面有领土、国民与大地之间的永久关系;
③国家还是由机关组成的单一整体;
④国家里存在统治与被统治之别,其实也就是说分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
⑤国家具有有机性,会自然地发生、发展、消亡,人类干预不了;
⑥国家具有人格性,也就是可以作为法律主体;
⑦国家还具有男性特征
(2)国家权利客体说:
国家权利客体说主张国家是特定权利主体所拥有的对象,即一种权利客体。这种理论产生的逻辑后果是,将管理国家的人(君主或国民)作为权利主体,国家则成为被拥有的对象。如果君主成为主体,就是君主制国家,有可能出现绝对主义,出现马克斯·韦伯所说的家产制国家。国民成为主体,就会产生共和国,排除了个人的专制。
(3)国家权利主体说:
国家权利主体说包含诸多学说,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国家法人说。该说是为规避国家属于谁的争论,避免发动革命来解决国家是属于君主,还是属于人民的问题而出现的理论。该说以拉班德、耶利内克为代表,将国家拟制为法律上的一个拥有独立意志和行为能力的人格。观点如下:
①统治权归属于国家法人格;
②统治权虽属国家,行使统治权的意志表示却由国家机关做出;
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人活动范围内的行为即为法人机关的行为,视为国家法人的行为,由国家法人承担行为后果和法律责任;
④国民具有双重地位,既是国家社团的一个要素即主体性的国民,又是国家行为的对象,即服从国家管理的客体。
“国家法人”作为法技术概念,指明了“权利的归属”,至今仍获普遍认同。
(4)国家法秩序自同说:
该说认为国家作为一种秩序,是法秩序及其统一体的体现。代表人物是凯尔森。
国家形态是法秩序确定出来的,主要理由有两点:
第一,在国家的概念中所成立的特殊的统一体,即所谓国家这个东西,并不存在于自然现象界。
第二,国家的存在领域是法的通用,谈不上因果意义上的实效性,而是一种应然关系。
二、当今中国国家观:
(1)现状:
①最主流的国家观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即阶级国家观。
②在当今中国,国家三要素说还处于比较重要的地位,对宪法学有重要影响。
③没有形成中国人独特的国家观。
④主流意识形态的国家主义与民间存在的国家观念淡薄倾向构成了两个极端,构成当今中国人有关国家观念的窘境。
普通民众国家观念淡薄的原因:首先,是传统的天下观在起作用。其次,现代国民国家的建设课题尚未充分完成。再次,国家规模巨大,民族众多,离心力强大。最后,我们甚至还存在农耕社会的“生民”的传统观念。
(2)反思:
①法学国家观极为不足:
当今中国,由政治精英所支撑的主流意识形态领域里,法学国家观非常不足。而政治学意义上的国家观非常发达。
法学国家观的严重缺位是目前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将会遇到的一个重大问题。因为依法治国,本身就内在地需要从法学的角度对国家进行认识与把握,从而将治理规则法律化、法理化。
②阶级国家论忽视了正当性要素:
韦伯:国家是正统的暴力手段所支撑的人对人的支配关系。国家的成立要靠两个条件:一是具有强制力;二是具有正当性。而当今我们中国人所持有的阶级国家论只看到国家暴力性,不重视正当性要求。
a.与契约国家论的比较:
契约论国家观的优点就在于认识到同意的重大意义。人民签订契约,同意将一部分或全部权利授予国家,从而国家获得正当性。
契约论国家观受到批判:第一,契约论国家观是虚构的,历史上并不存在这样的事实。第二,契约论国家观的描述是有问题的。因为出没于自然状态的人们毫无政治经验,怎么会签订契约呢?
对批判的回应:首先,契约论国家观主要提供的是一种“ought to be”的理论,即国家何以建立才算是正当的理论。其次,契约论国家观也不是毫无历史依据的,比如五月花号公约。
总之,阶级国家论没有认识到“ought to be”,它只倾向于用暴力搞定国家。
b.对阶级论国家观的全面审视:
阶级国家论也存在一种正当性观念,此为一种报应正义的观念:因为资产阶级、剥削阶级曾经统治过、压迫过我们,等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后,也要反过来去统治、压迫资产阶级,这就是正当的。
这种正义观,本来应当体现于刑法中,现在渗透到国家观中以及宪法中,可能影响国家的建构。其中的问题在于:形成了一种注定无法完全克服动荡焦虑的国家观,很容易被一些野心家所利用。
c.中国国家观的转型:
2014年召开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历史上第一次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党的中央全会的议题。其意义之重大,可视为中国共产党在国家观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意义:根据阶级国家论确定的国体内涵,包括了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列宁理解的专政,专政就是不受一切法律的约束,无论是夺取政权还是维护政权,都是这样。现在被中国的社会主义被扬弃了。中国共产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开始重视国家的正当性要素,意味着其国家观的升级转型。
韦伯的国家支配的正当性理论认为,人类历史上至少有三种正当性支配模式的理论:第一种是传统支配型,主要是通过习俗不断沿袭来确立国家支配的正当性;第二种是卡里斯玛支配型,即统治者靠自己的人格魅力、政治信念等来支配,并且被人民所认可。第三种则是合法性支配型,简单地说,就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全面推动依法治国说明中国共产党将其正当性模式升级转型为合法性模式。
③国家统合的原理:国家三要素说的盲点
“国家三要素说”:人民、主权和领土。国家三要素说忽视了一个重要问题:国家统合原理,即将国家组织起来,使之作为一个整体得以存立和运行的过程。
a.中国的国家统合原理及其特点:
第一,我们也以宪法作为国家统合的象征。第二,国体制度方面强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第三,实行民主集中制,排除三权分立制度。第四,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第五,实行党领导的军队国家化。第六,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第七,秉承“大一统”的传统,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第八,采取主导性的国家意识形态。第九,确立国旗、国歌、国徽。
特点:第一,国家统合的优先性。第二,以执政党为主导力量实现国家统合。第三,强调权力的适度集中。
b.对国家统合原理的反思:
国家统合是国家组织过程中的一种重要因素,但其作用方式往往是很吊诡的,当今中国的很多问题,均起因于国家统合原理的作用。
但国家统合本身也是一把“双刃剑”,比如中国确立主导性的国家意识形态,但也可能导致民族精神的委顿、国民创造力的萎缩。
国家统合应该采取何种方式需要深入研究。
三、国家目的:
(1)传统学说:国家有两种目的。
第一种是社会秩序的维持,这是国家最基本的职能。具体有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对内建立和平公正秩序;另一个方面是对外防止外敌侵略。
第二种是人民福祉的增进,主要是大力提供公共服务,其发展形态是建立给付型的福利国家。也形成了国家的第二种职能。
(2)两种目的和职能之间的关系:彼此因时代、制度、历史的不同而消长。
一般来说,近现代国家主要以第一种目的和职能为基本,第二种目的和职能只是副次性目的,这就是近代西方的“夜警国家”:国家好像夜晚的警察一样,白天不管,夜晚出来管,即主要管治安,维持公共秩序,不提供其他公共服务。发展中国家,比较重视上述第二种国家目的。
(3)中国国家职能的履行:
一方面,国家职能的履行具有重要性,真正所谓的“小政府”模式并不适合中国。
另一方面,如果国家职能过大,也可能侵害社会和个体的生机,甚至压制社会和个体的健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