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家机关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重要职权:
1.立法权,即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2.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3.法律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解释的法律,并不限于它自己制定的法律,也包括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4.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权。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预算管理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6.重大事务决定权。
决定特赦;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