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兆丰经济学讲义》里的一篇:病人是否对他的器官拥有所有权!?
最近收拾旧物,翻出来这本《薛兆丰经济学讲义》。
我还记得是很多年前逛苏州诚品书店买的,因为那时候《奇葩说》很火,薛教授是导师之一。
我又重新翻了下,我现在年纪大了,再看部分内容会有一点感觉像经济学版《读者》或《意林》那味。
原告约翰·摩尔,1976年在加州大学的医学院里被诊断出患有白血病,在接受治疗前,医生让他签署了一份同意书,要切除他的脾脏。这份同意书里明确表明,医院有权处理他被切除的任何组织和器官🫀。医生切除完摩尔的脾脏后,发现他的血细胞非常独特,能够刺激产生一种蛋白质,这种蛋白质又能进一步刺激白细胞生长,而这种白细胞又能抑制癌症。(书里原话)于是这个医学院用他脾脏研发一系列产品治疗白血病,还成立了公司,在1990年这个案子判决时,公司的价值已达30亿美元💵……一开始摩尔并不知情,医生一直反复让他来医院复查,直到摩尔要搬家去西雅图希望转病例,医生说希望他来回并报销一切机酒费。摩尔开始觉得奇怪…但医院让他签自愿放弃一切由他的器官开发出来的产品的权利时,他还是签了。这个案子从初审到加州最高法,漫长的审判,案件核心在于病人是否对他的器官拥有所有权。最后加州最高法的法官认为,原告不具有买卖自己器官的权利,他自己身体里面所带有的这个独特细胞,所有权不归原告所有。(书里原话)但是🤔薛教授用经济学观点提出了一个在“买”与“卖”之间的“租”——这种独特的细胞本身就包含一定的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