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T课件90页word讲义教案1.7万字
从国家层面看,国务院于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确立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性行政法规。广东作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先行地、实验区,拥有深厚的市场基因和活跃的民营经济,同时也最早面临转型升级的挑战与压力。过去“放管服”改革中取得的宝贵经验需要固化,而实践中暴露出的“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等隐性壁垒,政策执行“中梗阻”,政务服务效率有待提升,以及市场主体对公平竞争、产权保护的迫切期待,都呼唤着一部更系统、更具体、更具广东特色的地方性法规。
因此,《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必然要求,是总结提炼我省改革实践经验、将行之有效的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的法治化成果,更是直面当前痛点、堵点、难点,以法治方式推动我省营商环境实现根本性提升的战略举措。它标志着广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从依靠政策推动,全面转入法治化、规范化、长效化的新阶段。《条例》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为我省在高起点上推进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 《条例》的总体框架与核心原则
《条例》共设六章六十六条,结构清晰,逻辑严密,涵盖了总则、市场和要素环境、政务服务、法治环境、监督保障以及附则。其内容并非简单照搬上位法,而是紧密结合广东实际,进行了大量细化和创新,体现了很强的问题导向和可操作性。
在展开具体内容前,我们必须深刻理解贯穿《条例》始终的三大核心原则,这是整部法规的灵魂:
第一,市场化原则。这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根本方向。《条例》第三条开宗明义,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意味着政府的角色是定规则、强监管、优服务,而不是干预微观经济运行。所有制度设计,都要服务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保障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这一原则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条所强调的“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一脉相承,其法律精神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确立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这一基本原则深度契合。市场化的营商环境,必然是所有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环境。
第二,法治化原则。这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根本保障。法治能提供稳定的预期,是最大的确定性。《条例》致力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其核心就是依法行政、依法监管、依法保护。无论是市场准入的清单管理、政务服务的标准公开,还是监管执法的程序规范、产权保护的强制措施限定,都体现了“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法治政府理念。特别是《条例》将政府诚信履约、政策连续性等纳入法制轨道,对于提振市场主体信心至关重要。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条例》在法治环境一章中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审慎使用作出了进一步细化,正是对这一法治原则的严格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