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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
背景:解决医保基金使用中“监管模糊地带”,统一全国执行标准,遏制欺诈骗保行为。
目标:构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个人守信”四位一体监督体系,实现基金使用“全流程、全领域、全链条”监管。
适用范围:全国各级医保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参保人员。
部门协作:医保、卫健、中医药、市场监管、财政、审计、公安等7部门建立联合检查、案件移送、联合惩戒机制(第三章第十四条)。
智能监管:要求经办机构建立“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追溯”智能监管系统,对基金使用全程留痕(第一章第三条)。
跨省监管:完善异地就医基金监管,落实“就医地+参保地”双责任(第三章第十五条)。
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协议并备案,审核费用、结算拨付基金;
对违规机构可采取暂停拨付、追回费用、中止服务、解除协议等措施;
若经办机构违约,定点机构可申请行政协调或诉讼(第七条)。
必须使用医保码、药品耗材追溯码,实时传送基金使用数据(第九条);
收费需符合“国家规定支付范围+地方支付标准”,禁止拆分基本物耗收费(第十一条);
解除协议前需核查费用,涉嫌违法的先处理后解约(第十二条)。
定点机构“拒不配合”8种情形(第三章第十六条):
✅ 拒绝进入现场检查、阻碍询问、提供虚假材料;
✅ 转移/隐匿资料、辱骂威胁检查人员等。
参保人员“拒不配合”7种情形(第三章第十八条):
✅ 拒绝接受调查、提供虚假说明、伪造资料等。
后果:拒不配合者将面临暂停结算、暂停联网等处罚(第十七、十九条)。
按病种付费违规:高套/低编病种编码,按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第二十三条);
未用追溯码:未用药品耗材追溯码,按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第二十四条);
诱导/协助骗保:通过减免费用诱导入院、协助冒名就医等,认定为“诱导/协助骗保”(第二十五、二十六条);
新增骗保情形:非法收购倒卖医保药品、重复结算、虚假宣传骗保等(第二十七条)。
重复报销:同一费用申报2次以上、工伤/第三方费用重复报销(第二十九条);
转卖药品:利用医保待遇转卖药品、长期收购医保药品(第三十条、三十一条);
分级处罚:
基金损失1000元以上:暂停联网结算3-12个月(第三十三条);
初次违法且轻微:可不予处罚,但需教育+协议处理(第四十条)。
定点机构:对违规机构采取加强教育、重点监管、增加检查频次等措施(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违法者纳入信用管理,限制服务范围、加强审核、公开信息等(第三十四条)。
暂停服务期间:在院患者合规费用可出院结算,后续按调查结果处理(第三章第二十条);
长期护理保险:参照本条例及细则监管(第五章第四十四条);
“以上”含本数:条款中“以上”均包含本数(第五章第四十五条)。
定点机构:
禁用“免费体检”“返现”诱导入院;
必须上传医保码、追溯码数据,否则面临处罚(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
转卖医保药品、冒用他人凭证将暂停联网结算,甚至追究刑责(第三十、三十一条);
重复报销工伤/第三方费用,需主动退回,否则按骗保处理(第二十九条)。
官方渠道: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http://www.nhsa.gov.cn)→ 搜索“第7号令”或“实施细则”;
快捷下载:关注本公众号,后台回复关键词 “医保细则2026” ,获取PDF版全文及条款对照表。
2026
附件下载
(课件)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6讲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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