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课时,从网上下载几张图片插入PPT,课堂展示给学生看。这种做法,会侵权吗?如果被图片作者起诉,能拿“教学使用”当挡箭牌吗?
【案件基本信息】
1.审理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
2.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大连某公司系多张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俞某运营的某网站上发布了一篇科普文章,使用了原告的8张摄影作品,图片左上角标注了来源。原告认为,俞某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停止侵权、赔偿1万元。俞某则辩称,其网站系公益平台,服务于广东省某学校、广州市某学校的科普教学,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其行为属于“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而适当引用已发表作品,可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
【法院裁判】
原告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首次发表截图、职务作品协议等证据,法院认定原告系案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俞某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站上登载原告的摄影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合理使用抗辩,法院认为,俞某在网站上登载权利图片的行为,虽然带有科普性质,但并非以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的目的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不构成《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因此,对俞某的抗辩不予采纳。综合考虑作品类型、独创性、数量、侵权情节、主观过错及维权合理费用,法院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1600元(含合理维权费用)。
判决结果:
被告俞某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1600元。
【链接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为课堂教学制作课件,少量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但“科普网站”“公益平台”向不特定公众开放,不属于“学校课堂教学”,不构成合理使用。
给教师/教育工作者的建议:
1.优先使用开放式授权素材,或注明“可商用”的素材
2.课件仅限课堂或校内平台使用,不上传至公开网站、公众号、个人社交平台
3.必须署名,在课件角落注明作者及来源
4.少量使用,避免大量复制以至于替代原作品
5.如有疑虑,取得授权,对于核心图片,可联系作者取得许可
给学校/教育机构的建议:
1.建立校内教学资源使用规范,定期为教师培训著作权知识
2.采购正版图片库、音乐库供教师备课使用
3.校内教学平台应设置访问权限(仅限本校师生)
给网站运营者/自媒体人的提醒:
1.即使是“公益”“科普”网站,使用他人作品仍需获得授权
2.标注来源≠不侵权,未经许可的商业/非商业使用均可能构成侵权
3.收到侵权警告后应立即删除,避免扩大损失
教学课件用图,课堂之内需谨慎,公开传播必授权。科普网站不是“避风港”,合理使用有边界。下期我们聊:老电影解说短视频,是创作还是侵权?
邸朱丽
教育背景 法律硕士
业务领域 劳动争议、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民商事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