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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我们讲的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一、民法典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定
《民法典》对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规定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
《民法典》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收入分配和债务承担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的收入分配和债务承担
承包期内作为承包户的家庭存在,承包户就仍然是一个生产经营单位。
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户内人口发生什么样的变化,是增是减,只要作为承包户的家庭还存在,承包户就仍然是一个生产经营单位。
在承包经营活动中,无论是全体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劳动和经营活动,还是部分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劳动和经营活动,另一部分家庭成员从事其他职业或者家务劳动,农户仍然是一个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