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得再婚作为妻子继承遗产的条件,是否有效?
1、案情介绍
张某(男)系某酒厂职工,单位改制下岗后南下淘金。由于他心思灵活,踏实肯干,所以挣了许多钱,但也因忙于事业而耽误了娶妻。回乡后张某在县城经营一家小超市,生意红火。唯一的遗憾是年近四十仍是单身。经热心人介绍,张某与年仅24岁的徐某(女)相识并结婚。因为两人年龄相差很多,所以张某对徐某照顾有加,夫妻格外恩爱。但好景不长,张某被查出患有癌症,已到晚期。张某万念俱灰,感到自己时日不多,又对年轻妻子改嫁而心有不甘,所以在重病住院时书写遗书一份:“我去世后,超市和东面三间楼房使用权归我妻徐某。如我妻徐某今后嫁人,超市和三间房归我侄子张某超所有。”在遗书上有徐某、张某超、护士、亲戚等作为见证人签名。半年后张某病亡,徐某也于两年后与他人登记结婚。侄子张某超一纸诉状,将徐某告上法庭,要求她返还叔叔张某的遗产。
2、法院审理
任何人立遗嘱的内容都不应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德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张某在生前对其财产作出处分时,将配偶是否再婚作为取得其相应财产继承权的先决条件,其行为因限制了他人的婚姻自由、违反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张某超的主张不予支持。
被继承人李某一生未婚,未生育子女,而其养父母、生父母、兄长童某怀均已先于其去世。李某死亡时无第一顺序继承人,且第二顺序继承人均先于其死亡。 李某的兄长童某怀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先于李某死亡,其子女童某泉、童某林、童某艳、童某华依法取得代位继承李某遗产的权利,他们代位继承的是其父童某怀本应继承李某的全部遗产份额。因此,童某华具有代位继承李某遗产的权利。此外,由于童某泉、童某林、童某艳自愿放弃继承,其放弃的份额依法应由未放弃继承的童某华承受。故童某华有权代位继承李某的全部遗产。甲父、甲叔、甲伯系三兄弟,甲父育有甲,甲叔育有乙,甲伯终身未娶且无子女。甲伯与两个兄弟、两个侄子商议,最终确定由甲对其进行赡养,在其去世后,名下所有财产归甲所有。为此,甲伯与甲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
后来,甲一直照顾甲伯直至去世,并为其妥善办理了丧葬事宜。可在继承甲伯的遗产时,甲叔却与侄子甲产生了冲突,主张自己是亲哥,属于法定继承人,应该享有继承权,不认可《遗赠扶养协议》的有效性。为此,甲举证提供了《遗赠扶养协议》签署的现场完整视频,还提交了甲父、甲叔二人签署的《自愿放弃房产继承权声明书》。
经查证,在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当天,立据人、扶养人、证明人均在协议中签字捺印并注明日期,甲叔也在现场并目睹了协议签订全过程。甲伯与甲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足以证明此协议的有效性。甲负责甲伯的治病就医、生养死葬,已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按照约定,遗产应归甲所有。最终判决:甲伯与甲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有效,甲伯所有遗产归甲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