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选购食品,最好先了解营养成分。这就需要营养标签的帮助了。
当我们走进超市货架,面对琳琅满目的预包装食品,包装上的 “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功能声称” 早已成为大家选择食品的重要参考;而对于食品生产企业、销售商家、监管人员来说,营养标签更是合规经营、风险防控、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核心载体。
作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GB28050 从 2011 年首次实施到 2025 年新版落地,始终紧跟行业发展和健康需求迭代升级。相较于旧版,2025 版标准的核心变化可以用 “三增两优一明确” 来概括,每一项变化都直接关联实际操作场景:
“三增” 让标签更精准实用:一是新增糖、饱和脂肪的强制标注,比如某纯牛奶标签,旧版仅标脂肪 3.6g/100mL,新版需额外注明饱和脂肪 2.4g/100mL、糖 4.8g/100mL,还需添加 “儿童青少年应避免过量摄入盐油糖” 提示语;二是新增特殊人群指引,比如婴幼儿辅食需明确标注 “适合 36 月龄以下婴幼儿” 及关键营养素配比,老年人高钙食品需量化钙的 NRV%;三是新增营养声称量化标准,比如饮料标注 “富含维生素 D”,必须满足每 100g 维生素 D NRV%≥15%,而非模糊表述。
“两优” 让执行更清晰规范:一方面优化营养成分表格式,新规要求采用方框表形式,表头必须为黑体 “营养成分表”,还支持 “每 100g + 每份” 双单位标注 —— 比如某饼干可同时标注 “每 100g” 和 “每份 30g” 的营养数据,避免企业通过小份量标注误导消费者;另一方面优化功能声称边界,比如 “高钙”“低糖” 等用语有了明确阈值,不得再出现 “无蔗糖但含糖” 的模糊宣传。
“一明确” 让合规更有依据:新规清晰界定了豁免标注场景,比如普通食盐、花椒等每日食用量≤10g 的调味品可豁免,但酱腌菜、酱油因钠含量高,即使是调味品也必须标注营养标签;同时明确了 2025 年 3 月发布到 2027 年 3 月实施的过渡期,让企业有充足时间完成标签更新。
这些变化不仅让营养标签更贴合当下消费者的健康关注重点,也为企业的合规操作提供了更精准的依据。接下来的时间里,我们将一同拆解这些核心变化的细节、解读关键条款的实操应用、梳理落地过程中的常见误区,帮助大家全面掌握标准要求,高效完成新旧标准的衔接,规避合规风险,让营养标签真正成为连接企业与消费者的 “健康桥梁”。
(本课件可以供企业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参考)










































































































【整理/编写】浙江.衢州 何小英
曾长期从事市场监管领域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和普法的研究工作,先后被原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聘任(列入)监管系统内教育培训兼职教师(师资库),自2009年始至今多次参与全省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干部和初任公务员食品安全监管等相关内容的授课。参与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并制订相关省市级改革文件,首创(率先提出)食品经营自动售货商主体许可设备跨域备案(报告)制,全域通办(浙江全省通办),浙赣闽皖四省边际城市跨省通办,食品经营许可证一“码”聚合“码”上通办等改革举措,并在全省推广应用。参与《浙江省市场监管实务指导丛书》分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实务》主编工作;参与《食品安全经营环节监管》一书的主编工作;参与第19届亚运会和第4届亚残运会食用农产品供应单位遴选指南、食材追溯指南、食品售卖点食品安全操作指南和监督检查指南等食品安全保障指南的编写工作。多篇涉食品安全经营和监管论文获得国家、省级相关部门表彰。
【时间】2025.12
附:【严守食品安全底线】
GB28050-2025《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新规深度解读
科学选购食品,最好先了解营养成分。这就需要营养标签的帮助了。
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也是消费者直观了解食品营养成分、特征的有效方式。本课件通过对比新旧标准核心差异,系统解析其修订的政策动因与国际溯源,深入探讨新标准下强制标示、营养声称、格式规范等合规要求,构建企业全流程合规实施框架,并结合典型违规案例分析实践痛点,最终提出针对性的政策优化建议与企业执行策略。
一、修订背景和修订原则
1.修订背景
近年来,由于经济水平的发展,居民膳食中预包装食品消费的占比越来越高,随着公众的营养健康意识日益提高,消费者也越来越关注营养标签。
营养标签作为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的重要举措,对国民营养健康素养提升,促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加强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管理越发重要。
有效实施营养标签的意义重大:一是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引导个人和家庭科学选购食品;二是有利于规范企业正确标示营养标签,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三是有利于宣传普及食品营养知识,加强营养和膳食指导。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从2013年正式实施,期间营养标签标准的国际发展形势和我国居民营养健康状况都发生了诸多变化,为使营养标签更加适应国内规范化生产和消费者营养需求,启动了本标准的修订。
2025年3月1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2025年第2号公告,发布50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9项修改单。其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25)代替GB 28050-2011,将于2027年3月16日起正式实施,设2年过渡期,该《通则》是满足消费者知情权、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强化营养知识宣传普及的重要国家强制性标准。
2.修订原则
一是坚持科学性。食品营养标签管理的技术性和科学性较强,必须遵循营养科学的规律和特点。标准修订过程中,依据《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中国居民膳食指南》《中国居民营养与慢性病状况报告》等最新科学证据更新了标准内容。
二是坚持先进性。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了营养标签相关指导原则和手册,也正在制定营养标签政策指南;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先后制定了多个标准和技术文件,这些均对世界各国营养标签的管理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大多数国家也已制定了食品营养标签有关法规和标准,并且部分国家根据本国居民最新调查发现的营养健康问题开展或完成了新一轮的修订。本次修订充分借鉴国际指导原则和他国先进经验。
三是坚持实用性。密切联系国内实际情况,一方面以我国居民的膳食结构、消费特点、健康状况和问题为基础,满足消费者健康和健康中国建设的需求;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企业执行能力、监管部门需求等,确保标准的可操作性。
四是坚持协调性。食品营养标签涉及的标准较多,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等,要确保与相关法规和标准间的有效衔接和配套。
二、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依据
1.上位法支撑。
《食品安全法》明确预包装食品需标注营养成分及含量,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标签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为标准提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明确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营养成分及其含量”等强制事项,为GB28050提供上位法依据。该法第七十条还规定,要求食品添加剂标签标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营养相关信息。
基于《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2011年首次制定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自2013年实施以来,填补国内营养标签强制标准空白,在规范市场秩序、引导健康消费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同步实施配套文件
(1)《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0号,2025年版)与 GB28050-2025同步实施(2027年3月16日),形成标准与监管的无缝衔接。总局第100号令核心要求,强制标示事项需在最小销售单元外包装标注,文字为规范汉字,外文字高不得大于中文;标签文字高度不小于1.8毫米,生产日期/保质期不小于3.0毫米(小包装除外);禁止虚假描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非保健食品不得标注保健功效;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对标签违法的查处权限,企业需建立标签审核机制。
(2)《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25,2027年3月16日实施),是食品标签领域的重要强制性国家标准更新,规范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要求(名称、生产日期等)。
(3)GB5009系列规定蛋白质、脂肪等营养素的检测方法(如GB 5009.5测蛋白质)。
(4)GB/Z 21922-2008则明确营养标签相关术语(如NRV、营养声称)。
国际标准演进与经验借鉴 1.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框架:CAC于1985年发布《营养标签指南》(CAC/GL 2-1985),并经多次修订,形成了 “强制标示核心营养素+规范营养声称+统一格式要求”的全球通用框架,明确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为基础强制标示指标,为我国标准修订提供了核心参考。 2.主要国家与地区实践: 美国:1994年实施《营养标签与教育法》,2016年修订新增 “添加糖”强制标示要求,建立了严格的营养声称阈值体系,其 “份量参考值”制度被GB28050-2025借鉴。 欧盟:通过《营养与健康声称法规》(EC1924/2006)统一成员国营养标签标准,强制标注饱和脂肪、反式脂肪含量,强化儿童健康提示,为我国新增特殊提示语提供了实践经验。 中国台湾地区:2008年实施《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准则》,明确膳食纤维具体成分标示要求,其豁免范围细化经验对我国标准修订具有重要启示。 |
三、新旧标准核心差异对比分析
通过构建“指标体系-声称规则-豁免范围-格式规范”四维对比框架,系统梳理GB28050-2025与旧版标准的核心差异,如下表所示:
对比维度 | 旧版(GB28050-2011) | 新版(GB28050-2025) | 修订逻辑解析 |
强制标示指标 | 能量 + 4 项核心营养素(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 | 能量+7项核心营养素(新增饱和脂肪、糖) | 响应“三减”政策,覆盖营养相关慢性病关键影响因素,与CAC标准保持一致 |
特殊提示语 | 无强制要求 | 强制标注“儿童青少年应避免过量摄入盐油糖” | 聚焦儿童青少年健康防护,强化特殊人群营养引导 |
糖醇能量计算 | 未明确规定 | 赤藓糖醇0kJ/g,其他糖醇10kJ/g | 解决无糖食品能量标示混乱问题,提升数据准确性 |
膳食纤维标示 | 可笼统标注“膳食纤维”含量 | 需注明具体成分(如“以多聚果糖计”) | 避免成分模糊导致的消费者误解,规范营养信息披露 |
糖的定义 | 未明确界定,包含各类碳水化合物衍生物 | 限定为葡萄糖、果糖、蔗糖、麦芽糖、乳糖5类单/双糖 | 明确添加糖范畴,与国际通行定义接轨 |
营养声称规则 | 阈值模糊,允许 “淡盐”“少糖” 等自定义用语 | 明确“高/低/无” 等标准用语及量化阈值 | 遏制虚假声称与误导性表述,统一市场秩序 |
豁免范围 | 界定宽泛,仅列举 3 类核心豁免品类 | 明确4类豁免品类+4类例外情形 | 避免企业滥用豁免政策,缩小监管灰色地带 |
份量标示 | 无统一参考标准 | 提供18类食品份量参考值(可在50%-150% 区间调整) | 便于消费者横向对比,提升标签实用性 |
GB28050-2025与GB28050-201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
———增加了强制标示的营养素和提示语;
———修改了能量和部分营养成分的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可选择标示内容,增加了其他补充信息;
———修改了部分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
———修改了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增加了第8章;
———修改了部分营养素参考值(NRV);
———修改了营养标签格式;
———修改了部分营养声称及营养成分作用声称标准用语;
———增加了附录 E“预包装食品份量参考值的推荐”。
四、新标准核心内容
(一)新标准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即:哪些预包装食品需要标示营养标签?)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应按照本标准规定标示营养标签(豁免标示的食品除外);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如果企业自愿标示营养标签,则应按照本标准实施。
适用范围:所有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除外) |
(二)关于强制标示内容
1.关于强制标示的能量和营养成分
营养成分的定义、计算或者检测方法对于食品营养标签的正确标示起到重要作用。
本次修订在强制性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的基础上,增加了饱和脂肪(酸)和糖两项内容,从原来强制标示的“1 + 4”扩展为“1 + 6”。
由于高盐、高脂、高糖等不合理膳食是引起肥胖、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及其他代谢性疾病和肿瘤的危险因素,《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2023版)》和《中国居民膳食指南(2022)》中明确提出,“饱和脂肪酸的供能比控制在10%以下”,“控制添加糖的摄入量,每天不超过50g,最好控制在25g以下”。改善膳食结构、促进食品产业营养健康发展是助力合理膳食行动的重要举措,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食品,最终确定增加饱和脂肪(酸)和糖的强制标示。
根据新标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成分表中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蛋白质、脂肪、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和钠等7项核心指标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NRV%)。示例:某牛奶标注 “钠50mg/100mL 3%(NRV%)”。
2.关于能量及其换算系数
能量指食品中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等成分在人体代谢中产生的热量。
营养标签上标示的能量由计算法获得。即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供能成分的含量标示值乘以各自相应的能量换算系数并进行加和,能量值以千焦(kJ)为单位标示。当产品营养成分表中标示膳食纤维时,应以8kJ/g为换算系数计算膳食纤维提供的能量。
允许以卡、卡路里、千卡等对能量进行补充说明。
表1:食品中产能营养素的能量换算系数
成分 | kj/g | 成分 | Kj/g |
蛋白质 | 17 | 碳水化合物 | 17 |
脂肪 | 37 | 膳食纤维 | 8 |
3.关于糖醇及其能量换算系数
糖醇是指酮基或醛基被置换成羟基的糖类衍生物的总称,属于碳水化合物的一种。如在食品标签中标示出糖醇的名称和含量时,可将糖醇纳入能量计算。建议赤藓糖醇能量换算系数为0kJ/g,其他糖醇的能量换算系数为10kJ/g。如果将糖醇纳入能量计算,应在碳水化合物的能量计算时将糖醇的能量予以相应扣除。
4.关于蛋白质及其含量
蛋白质是一种含氮有机化合物,以氨基酸为基本组成单位。
食品中蛋白质含量可通过“氮含量”乘以“蛋白质折算系数”计算(公式和折算系数如下),还可通过食品中各氨基酸含量的总和来确定。
蛋白质(g/100g)=氮含量(g/100g)×蛋白质折算系数
蛋白质的检测方法和不同食品中蛋白质折算系数请参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5)。
5.关于脂肪及其含量
脂肪的含量可通过测定粗脂肪(crude fat)或总脂肪(total fat)获得,在营养标签上两者均可标示为“脂肪”。粗脂肪是食品中一大类不溶于水而溶于有机溶剂(乙醚或石油醚)的化合物的总称。总脂肪是经过酸或碱水解后溶于有机溶剂的化合物的总称,也可通过测定食品中单个脂肪酸含量并折算为甘油三酯总和获得脂肪含量。
6.关于碳水化合物及其含量
碳水化合物是指糖、寡糖和多糖的总称,是提供能量的重要营养素。
食品中碳水化合物的量可按减法或加法计算获得。
减法是以食品总质量为100,减去蛋白质、脂肪、水分、灰分的质量,即为“总碳水化合物”;如果同时标示了膳食纤维含量时,应在总碳水化合物中再减去膳食纤维的含量,即为可利用碳水化合物。在营养标签上,上述两者均以“碳水化合物”标示。
如果蛋白质和脂肪含量达到“0”界限值,且碳水化合物来源仅为糖和(或)淀粉时,也可使用加法计算,即淀粉和糖的总和。该方法主要针对食物基质相对简单、碳水化合物来源明确的食品。
7.关于糖及其含量
糖是指单糖和双糖之和,本标准从食品组成和糖的主要来源上看,明确用于营养标签标示的糖仅限定为葡萄糖、果糖、蔗糖、麦芽糖、乳糖之和。
当产品中的糖来源仅为乳糖时,可合并标示为“糖(乳糖)”。
8.关于反式脂肪酸
反式脂肪酸是油脂加工中产生的以及天然存在的、含1个或1个以上非共轭反式双键的脂肪酸总和。当食品或其配料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应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
若食品或其配料中仅含有天然存在的反式脂肪酸不要求强制标示,可以选择标示。若对反式脂肪酸进行声称,则需要强制标示出其含量,并且必须符合标准中的声称要求。
9.如何理解配料表中含有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但营养成分表中反式脂肪酸含量为“0”的情况
当食品或其配料中氢化油和/或部分氢化油所占比例很小,或者植物油氢化比较完全,产生的反式脂肪酸含量很低时,终产品中反式脂肪酸含量低于“0”界限值,此时反式脂肪酸应标示为“0”。
10.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如何标示营养信息
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按标准4.3规定标示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素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若强化的营养成分不属于本标准表1所列范围,其标示顺序应排列于表1所列营养素之后,但对其排列顺序不作要求。
既是营养强化剂又是食品添加剂的物质,如维生素C、维生素E、β-胡萝卜素、核黄素、碳酸钙等,若按照GB 14880规定作为营养强化剂使用时,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其含量及NRV%(无NRV值的无需标示NRV%);若仅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可不在营养标签中标示。
11.关于强制标示的“盐油糖”提示语
近年来,我国居民超重肥胖问题凸显,儿童青少年超重肥胖率也在持续上升,从小引导孩子们健康的饮食理念非常重要;为落实“三减”健康生活方式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引导消费者、特别是儿童青少年关注膳食中盐油糖摄入总量,标准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在营养成分表下方强制标示“儿童青少年应避免过量摄入盐油糖”。
(三)关于营养成分表
1.关于营养成分表的定义
营养成分表是标有食品能量和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
例如:营养成分表
项目 | 每100g | NRV% |
能量 | 1823kJ | 22% |
蛋白质 | 9.0g | 15% |
脂肪 | 12.7g | 21% |
---饱和脂肪 | 3.0g | 15% |
碳水化合物 | 70.6g | 24% |
---糖 | 18.0g | |
钠 | 204mg | 10% |
维生素A | 72μgRE | 9% |
维生B1 | 0.09mg | 6% |
儿童青少年应避免过量摄入盐油糖。 |
2.关于“营养成分表与包装或标签的基线垂直”的说明
包装的基线是指包装的直线边缘或轴线,或者是产品的底面形成的基线。在保证营养成分表为方框表的前提下,其一边与基线垂直即可。
3.营养成分表的基本要素
包括5个基本要素:表头、营养成分名称、含量、NRV%和方框。
(1)表头。以“营养成分表”作为表头;
(2)营养成分名称。按标准中表1的名称和顺序标示能量和营养成分;
(3)含量。由含量数值和表达单位组成;为方便理解,表达单位也可位于营养成分名称后,如:能量(kJ);
(4)NRV%。指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占相应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5)方框。一般采用表格形式,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适用形式。
营养成分表各项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标示,若同时标示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应与汉字相对应。企业在制作营养标签时,可根据版面设计对字体进行变化,以不影响消费者正确理解为宜。
4.强制标示以外的其它营养成分的标示
鼓励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维生素A、维生素B1、维生素B2、钙、铁、锌等营养成分,以及标准中表1列出的其他成分。
营养成分应按照标准中表1所列名称、顺序、表达单位、修约间隔、“0”界限值等进行标示。表1中没有列出但我国法律法规允许强化的营养成分,应列在表1中所示营养成分之后。
5.关于n-3多不饱和脂肪酸
n-3多不饱和脂肪酸是第一个不饱和键出现在碳链甲基端第三位的多不饱和脂肪酸,又称为ω-3多不饱和脂肪酸。比较重要的n-3多不饱和脂肪酸包括α-亚麻酸(α-linolenic acid,ALA)、二十碳五烯酸(eicosapentaenoicacid,EPA)和二十二碳六烯酸(docosahexaenoic acid,DHA)等。
6.关于营养成分含量的标示
应当以每100克(100毫升)和/或每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含量数值标示,如“蛋白质5.0 g/100g”,并同时标示占NRV%。
营养成分的含量只能使用具体数值标示,不能使用范围值标示,如“≤XX”、“≥XX”,“X1~X2”等。
7.关于营养成分“0”界限值
“0”界限值是指当能量或某一营养成分含量小于该界限值时,基本不具有实际营养意义,因此应标示为“0”。标示方式可为“0”、“0.0”等,不致影响消费者正确理解。
当以每份为单位标示营养成分时,也要符合每100g或100mL的“0”界限值规定。例如:某食品每份(20g)中含蛋白质0.4g,100g该食品中蛋白质含量为2.0g,按照“0”界限值的规定,在产品营养成分表中每份蛋白质含量应标示为0.4g,而不能标示为0。
8.关于营养成分的名称和顺序
营养成分应按标准中表1第1列名称和顺序标示。当某营养素有两个名称时,如维生素B1(硫胺素),可以选择标示“维生素B1”或“硫胺素”,也可以标示为“维生素B1(硫胺素)”;如两个名称中含有“或”字,像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仅可选择其一,标示为“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
9.关于营养成分的表达单位
营养成分的表达单位应按本标准表1第2列要求标示,可使用中文或括号中的英文表达,也可两者同时使用,但不可以使用其他单位。如维生素D的含量单位只能用“微克”和/或“μg”标示,不可以用国际单位“IU”标示。
食品中的叶酸可采用µg进行标示,含有添加或强化的叶酸时也可采用µgDFE进行标示。
10.关于营养素参考值(NRV)
营养素参考值(NRV,Nutrition Reference Values)是专用于营养标签比较食品能量和营养素含量高低的参考值。将食品中营养素含量与NRV进行比较,能方便消费者更好地理解由食品提供的营养成分含量对一日宜摄取该营养成分总量的贡献高低。
“营养素参考值%”和“NRV%”可同时写在营养成分表中,也可只写一个,如“营养素参考值(NRV)%”、“营养素参考值%”或“NRV%”。当表头中已经标示百分号(%)的情况下,表中可标示为“X%”或者仅标示数值如“X”。规定了NRV值的营养成分应当标示NRV%,未规定NRV值的营养成分仅需标示含量数值。鼓励企业通过标签或其它方式正确宣传NRV的概念和意义。
本标准附录A给出了规定的能量和31种营养成分的营养素参考值(NRV),计算时直接用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值除以相应的NRV即可。
11.关于饱和脂肪、膳食纤维和烟酸NRV%的计算
附录A规定了饱和脂肪、膳食纤维和烟酸的NRV。
当营养成分表中以饱和脂肪酸进行标示时,应将其含量折算为饱和脂肪后再计算NRV%。例如,若某食品每100g饱和脂肪酸含量为3.8g,折算为饱和脂肪为4.0g,其NRV%应为20%。
当膳食纤维以可溶性膳食纤维、不溶性膳食纤维或单体成分标示时,应使用膳食纤维的NRV数值计算NRV%。
当烟酸采用烟酰胺进行标示时,应将其含量折算为烟酸后再计算NRV%。
12.关于未规定NRV的营养成分
标准附录A未规定NRV的营养成分(如糖、不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其“NRV%”可以空白、斜线、横线等方式表达。
13.膳食纤维单体如何标示
可在营养成分表内,以膳食纤维单体的形式标示。
例如:膳食纤维(以多聚果糖计)1.5g 6%(NRV%)。
类似的成分包括:低聚果糖、菊粉、聚葡萄糖、低聚半乳糖、β-葡聚糖、抗性淀粉、抗性糊精等。
用做营养强化剂的低聚半乳糖、低聚果糖、酵母β-葡聚糖等,也可标示在表1所列成分之后。
14.添加两种及以上膳食纤维成分如何标示
若产品中添加了两种及以上膳食纤维,如多聚果糖1.5g/100g,菊粉1.0g/100g时,可标示为:膳食纤维(以多聚果糖+菊粉计)2.5g,10%(NRV%);或膳食纤维(以多聚果糖、菊粉计)2.5g,10%(NRV%);或膳食纤维(以多聚果糖和菊粉计)2.5g,10%(NRV%)。
15.关于数值的修约规则
在进行营养成分标示时,应遵循标准规定的修约间隔。在进行数值修约(标示值和NRV%)时,可采用《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170)中规定的数值修约规则,也可直接采用四舍五入法,同一营养成分表中采用的修约规则应统一。
16.某营养成分的NRV%不足1%时如何标示
当某营养成分含量≤“0”界限值时,应按照本标准表1中“0”界限值的规定,含量值标示为“0”,NRV%也标示为“0%”。当某营养成分的含量>“0”界限值,但NRV%<1%,则按照数值修约规则标示为0%或1%。
17.关于“份”的标示
营养成分表中可以每100克(g)、每100毫升(mL)、每份为单位来标示营养成分含量。以每份进行标示时,应在同一版面标明“份量”,即每份食品的质量或体积。建议参考标准附录E中的“预包装食品的份量参考值”来进行份量标示。
18.关于份量的确定
目前标准附录E中给出了18类预包装食品的份量参考值,推荐参考使用。使用时可根据产品特点,在份量参考值50%~150%的范围内选择确定适合产品的份量。如液体乳的份量参考值为200g(mL),则相应产品的份量可在100g(mL)~300g(mL)之间选择,如每份250mL。
对于标准中未列出相应份量参考值的食品,企业可自主确定产品的份量。
19.可食部的计算
食品含有皮、骨、籽等非可食部分的,如罐装的排骨、鱼,袋装带壳坚果、胶基糖果等,可食部的计算公式如下:
可食部=(总重量-废弃量)/总重量×100%
对于含有汤汁的食品,可食部中是否包含汤汁部分,建议予以说明。
20.关于营养标签的其他补充信息
企业按照本标准规定,正确、规范地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营养信息后,在不违背相关法律和标准的前提下,允许采用图形或者其他方式对营养标签进行解释说明以方便消费者更好地理解。
如描述能量时,允许使用“卡”“千卡”“卡路里”等文字进行说明,换算系数为1千卡相当于4.2千焦。描述钠含量时,允许使用“盐”字进行说明,1g盐相当于400mg钠。还可使用《中国居民膳食指南》的宝塔图形以及核心准则如“食物多样、合理搭配”等进行标示。
(四)数值分析、产生和核查
1.获得营养成分含量的方法
(1)直接检测:通过检测产品直接得到营养成分含量数值。可选择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在没有国家标准方法的情况下,可选用国内外公认的其他方法。
(2)间接计算:
A.利用原料的营养成分含量数据,根据原料配方计算获得;
B.利用可信赖的食物成分数据库数据(如中国食物成分表/库),根据原料配方计算获得。
对于采用计算法的,企业负责计算数值的准确性,必要时可用检测数据进行比较和评价。为保证数值的可溯源性,建议企业保留相关信息,以便查询和及时纠正相关问题。
2.关于营养成分的检测
营养成分检测应首先选择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或与国家标准等效的检测方法,没有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时,可参考国际组织标准或权威科学文献。
企业可自行开展营养成分的分析检测,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完成。
3.关于检测批次和样品数
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宜建立在多次检测基础上。受到原料来源、部位、加工条件等因素的影响,会一定程度地产生营养成分含量波动或不稳定性,因此在检测时应根据产品特性和营养成分可能变化进行多批次样品采集以确保样品代表性,通过多批次检测评估出营养成分分布范围,保证标示值的可靠性。
4.关于标示值的准确性
可以基于计算或检测结果,结合产品营养成分情况,并适当考虑该成分的允许误差来确定标签标示值的准确性。当检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出现偏差时,应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如主要原料的季节性和产地差异、测量不确定性、计算和检测偏差等,做出合理的评定和恰当的标示。
判定营养标签标示数值的准确性时,应以确定标示值的方法作为依据。
5.营养标签标示值允许误差与执行的产品标准之间的关系
营养标签的标示值应真实客观地反映产品中营养成分的含量,而允许误差是判断食品营养成分实际含量与标示值是否一致的指标,如果实际含量超过允许误差,可提示标示值不合理或不确切。对于产品质量的合格判定,还要结合相应的产品标准中的营养质量要求,不能仅以允许误差判定产品是否合格。如果相应产品的标准中对营养素含量有要求,应同时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和营养标签标准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
如《灭菌乳》(GB 25190—2010)中规定牛乳中蛋白质含量应≥2.9g/100g,若该产品营养标签上蛋白质标示值为3.0g/100g,判定产品是否合格应看其蛋白质实际含量是否≥2.9g/100g。
6.采用计算法制作营养标签的示例
以产品A为例。
第一步:确认产品A的配方和原辅材料清单。
第二步:可从供应商或中国食物成分表/库中收集各类原辅材料的营养成分信息,并记录每个营养数据的来源。
表3 各类原辅材料的营养成分信息
第三步:通过上述原辅材料的营养成分数据,计算产品A的每种营养成分数据和能量值,并结合能量及各营养成分的允许误差范围,对能量和营养成分数值进行修约。
第四步:根据修约后的能量、营养成分数值和营养素参考值,计算NRV%,并根据包装面积和设计要求,选择适当形式的营养成分表。
(五)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作用声称
1.关于营养声称
对食物营养特性的描述和声明,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营养声称必须满足本标准附录C规定。
2.关于含量声称
本标准的含量声称是指对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描述和说明,如“含有”、“高”、“低”或“无”等声称用语。附录C中表C.1列出的营养成分均可进行含量声称,并应符合相应要求。
3.允许使用的含量声称用语
本标准附录C中表C.1的脚注中规定了含量声称用语,包括标准语和同义语。对营养成分进行含量声称时,必须使用该表中规定的用语。
4.关于允许声称“高”或“富含”的情形
按照附录C.1要求执行。例如,当食品中蛋白质含量≥12g/100g(每100g的含量≥20%NRV)或≥6g/100mL(每100mL的含量≥10%NRV)或≥6g/420kJ(每420kJ的含量≥10%NRV)时,可以声称“高”蛋白或“富含”蛋白质。
5.如何判定含量声称是否合格
判断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是否合格时,应以标签营养成分表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值为准,即核查含量标示值是否符合标准中含量声称的要求;而判断含量标示值是否正确,则需核查标示值是否在标准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内。
6.需冲调后食用的食品如何标示
需冲调后食用的预包装食品,如奶粉、固体饮料等,在标示营养素含量或进行营养声称时可选择按冲调前或冲调后的食品状态标示,也可两种状态同时标示。若两种状态同时标示,计算NRV%应选其一并注明。
7.按“份”标示营养成分含量时,含量声称的要求
含量声称不可以按“份”进行声称。
当用“份”标示营养成分含量时,但对营养成分需要进行含量声称时,应满足相应每100g或每100mL的含量要求。同时,由于按“份”标示时,标示值会经过多次修约,因此不能仅以简单的倒推方式判断其是否符合含量声称要求。
8.关于原料、产品特性及生产工艺的描述
对原料特性和生产工艺的描述不属于营养声称,如脱盐乳清粉等,其描述应符合相应法律、法规或标准的要求。
9.关于比较声称
指与同类食品的能量值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进行比较,对其变化状况的描述和说明,如“增加”、“减少”等。比较声称的条件是能量值或营养成分含量与参考食品的差异≥25%。
比较声称用语分为“增加”和“减少”两类,可根据食品特点选择相应的同义语,见本标准附录C中表C.2。
10.关于比较声称的参考食品
参考食品是指消费者熟知的、容易理解的同类或同一属类食品,为方便确定参考食品,其可包括两个来源,一是同一企业自身产品,二是《中国食物成分表》中食品。选择参考食品应考虑以下要求:
(1)与被比较的食品是同一种类、同一性状的食品;
(2)被比较的成分可以代表同类食品的基础水平,而不是人工加入或减少了某一成分含量的食品。例如:不能以脱脂牛奶为参考食品,比较其他牛奶的脂肪含量高低。
11.关于含量声称与比较声称的区别
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都是表示食品营养特性的方式,其差别为:
(1)声称依据不同。含量声称是根据规定的含量要求进行声称,比较声称是对比参考食品的含量进行声称;
(2)声称用语不同。含量声称用“含有”“低”“高”等用语;比较声称用“减少”“增加”等用语。
12.关于比较声称和含量声称的选择
同时符合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时,可以使用其中一种或者同时使用两种声称方式。
一般来说,当产品营养素含量条件符合含量声称要求时,首先可以选择含量声称。因为含量声称的条件和要求明确,更加容易使用和理解。当产品的参考食品被广大消费者熟知,用比较声称更能说明营养特点的时候,可以用比较声称。
13.关于营养成分作用声称
营养成分作用声称指对某营养成分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生理功能作用的描述和说明。同一产品可以同时对两个及以上符合要求的成分进行作用声称。
本标准规定,只有当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符合附录C营养声称的要求和条件时,才可根据食品的营养特性,选用附录D中相应的一条或多条作用声称标准用语。例如:只有当食品中的钙含量满足“含有钙”、“高钙”或“增加钙”等条件和要求后,才能标示“钙有助于骨骼和牙齿的发育”等作用声称用语。
进行营养成分作用声称,必须同时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占NRV的百分比。
14.关于营养成分作用声称标准用语
营养成分作用声称必须使用标准用语,不得删改、添加和合并,更不能任意编写。例如,如果产品声称高钙,可选择本标准中给出的1条或多条作用声称用语。如同时使用钙的两条作用声称用语,正确的使用方法举例如下:
(1)钙是骨骼和牙齿的主要成分,并可维持骨骼密度。钙有助于骨骼和牙齿更坚固。
(2)钙是人体骨骼和牙齿的主要组成成分。钙有助于骨骼和牙齿的发育。
15.关于n-3多不饱和脂肪酸的声称
当α-亚麻酸含量或者DHA、EPA总和符合标准附录C的声称条件时,可声称“含n-3多不饱和脂肪酸”或“富含n-3多不饱和脂肪酸”等;当α-亚麻酸含量符合声称条件时,可对其进行作用声称“α-亚麻酸是人体必需脂肪酸”。
(六)关于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标准规定下列预包装食品豁免强制标示:
———生鲜食品和粮食籽粒,如畜禽肉、鱼虾蟹贝、鲜蛋、蔬菜水果、菌藻类等;
———经简单物理处理、未添加其他配料的单一原料干制品,如谷物和杂粮等;
———包装饮用水、茶叶;
———酒精度在0.5%vol以上的饮料酒;
———每日食用量≤10g(mL)的预包装食品和单一原料调味品;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40cm的食品;
———其他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上述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如标示营养标签应按照本标准执行。
1.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原则
营养标签标准中规定了可以豁免标示营养标签的部分食品范围。鼓励豁免的预包装食品按本标准要求自愿标示营养标签。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原则如下:(1)食品的营养素含量不稳定;(2)包装面积小,不足以满足标示营养标签内容;(3)食用量小、对机体营养素的摄入贡献较小。
符合以上条件的预包装食品,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则应当按照营养标签标准的要求,强制标示营养标签:(1)企业自愿选择标示营养标签;(2)标签中有任何营养信息(如“蛋白质≥3.3%”等);(3)使用了营养强化剂、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植物油;(4)标签中有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作用声称。
2.关于生鲜食品和粮食籽粒
生鲜食品是指预先包装的、未经烹煮、未添加其它配料,如生肉、生鱼、生鲜蛋、鲜豆、生蔬菜和水果等。
粮食籽粒,是指粮谷类食品的籽粒,属于初级农产品中未加工的生鲜产品,如玉米籽粒等。
但是,添加了盐等调味品的预包装食品和冷冻调理食品不属于豁免范围,如咸鸭蛋、虾丸等。
3.关于经简单物理处理、未添加其他配料的单一原料干制品
经切割、碾磨、粉碎等简单物理处理、未添加其它配料,未经精细加工明显改变营养组成的干制品类,且原料为单一来源的,如谷物和杂粮、干制水果、干制蔬菜、干制菌藻类等,也属于豁免的范围。
4.关于包装饮用水和茶叶
包装饮用水是指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及其他饮用水。
对于包装饮用水,依据相关标准标注产品的特征性指标,如偏硅酸、碘化物、硒、溶解性总固体含量以及主要阳离子(K+、Na+、Ca2+、Mg2+)含量范围等,不作为营养信息。
茶叶(包括袋泡茶、花果茶等)也可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
5.关于酒精度在0.5%vol以上的饮料酒
酒精度>0.5%vol的饮料酒产品,包括发酵酒及其配制酒、蒸馏酒及其配制酒以及其他酒类可不标示营养标签。
6.关于每日食用量≤10g(mL)的预包装食品和单一原料调味品
此类豁免食品具体包括:
(1)调味品:食盐、味精、食醋等;
(2)甜味料:食糖、淀粉糖、花粉、餐桌甜味料、调味糖浆、蜂蜜等;
(3)香辛料:花椒、大料、辣椒等单一原料香辛料和五香粉、咖喱粉等多种香辛料混合物;
(4)可食用比例较小的食品:胶基糖果、咖啡豆、研磨咖啡粉等;
(5)其他:酵母、食用淀粉、料酒等。
但是,对于单项营养素含量较高、对营养素日摄入量影响较大的食品,如腐乳类、酱腌菜(咸菜)、酱油、酱类(黄酱、肉酱、辣酱、豆瓣酱等)以及复合调味料等,应当标示营养标签。
7.关于最大表面面积≤40cm2的预包装食品
产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40cm2的预包装食品可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这类产品自愿标示营养标签时,可使用文字格式,并可省略营养素参考值(NRV)标示。
8.关于重复使用玻璃瓶包装的食品
对于重复使用玻璃瓶包装的食品,如果无法在瓶身印刷信息,可根据“产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40cm2的预包装食品”执行,可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
(七)营养标签的格式
1.关于食品营养标签的格式
为了规范食品营养标签标示,便于消费者记忆和比较,本标准附录B中推荐了8种基本格式。在保证符合基本格式要求和确保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原则下,企业在版面设计时可进行适当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因美观要求或为便于消费者观察而调整文字格式(左对齐、居中等)、背景和表格颜色或适当增加内框线等。
2.关于标示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作用声称的位置
营养声称、营养成分作用声称可以在标签的任意位置标示,其字高不得大于食品名称的最大字高。
3.关于营养成分的标示顺序
营养成分的标示顺序按照本标准表1的顺序标示。当不标示某些营养成分时,后面的成分依序上移。
不能按照营养素含量高低或重要性随意调整营养素排列顺序。
4.关于横排格式的营养标签
根据标签的形状,企业可以选用横排(水平)格式标示,将营养成分分为两列或两列以上的形式。能量和营养成分可从左到右从上到下排列,也可从上到下从左到右排列。
5.关于文字格式的营养标签
文字格式或非表格形式标示营养信息,允许不用营养素参考值(NRV%)阐释,但必须遵循本标准规定的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标示名称、顺序和表达单位。
(八)其他
1.实施日期
营养标签标准将于2027年3月16日实施。在实施日期后生产的食品,应当按照标准要求标示营养标签。在实施日期前生产的食品,可在食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2.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
进口预包装食品可以采用“加贴”等方式标注营养标签,并符合我国营养标签标准的要求和国家的相关规定。
(九)关于附录的规定
1.关于附录A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NRV)及其使用方法的修订
营养素参考值是根据《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制定,专用于营养标签比较食品能量和营养素含量水平的参考值;适用于36月龄以上(>36月龄)人群食用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
本次修订是依据新版《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内容,基于能量摄入8400千焦(相当于2000千卡)的前提下,可以满足36月龄以上人群的营养素需要量的原则对其进行修订,最终调整了维生素D、生物素、锌、碘等8个营养素的NRV值。
2.关于附录B营养标签格式规范的修订
本次修订在原标准的6种常见格式基础上,增加了同时以每100克(或每100毫升)和每份为单位进行标示的营养标签格式和内有多种食品的营养标签格式;并且增加了“保证符合基本格式要求和确保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基础上,在版面设计时可进行适当调整”等的补充说明。
示例:同时以每100克(或每100毫升)和每份为单位进行标示
示例:内有多种食品的营养标签格式
3.关于附录C营养声称和附录D营养成分作用声称的修订
(1)含量声称:新增n-3多不饱和脂肪酸含量声称;修订蛋白质、脂肪等含量声称;
(2)比较声称:新增减少饱和脂肪比较声称;删除减少蛋白质、减少维生素等比较声称;
(3)营养成分作用声称标准用语:新增长期过量摄入盐、脂肪、糖等警示用语;修订蛋白质、维生素D、钙等作用声称标准用语。
4.关于增加附录E预包装食品份量参考值的推荐的规定
份量参考值是本次标准修订新增的内容。标准中规定食品营养标签可以每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具体数值标示;以每份进行标示时,应在同一版面标明每份食品的质量或体积。附录E中规定的份量参考值即当营养标签按“份”标示营养成分表时,推荐使用的每份食品参考质量或体积(以可食部计)。本次标准修订共确定了18个常见食品类别的份量参考值。
五、 GB 28050-2025常见问题解答
1.该标准表1里没有植物甾醇、番茄红素等物质,如何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
答:根据GB 28050-2025规定,营养成分表应以一个“方框表”的形式表示(特殊情况除外),可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的内容包括标准表1中所列的营养成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强化的表1以外的其他营养成分。不属于上述内容的,不应标示在营养成分表中。
2.在标示营养成分表时,将表头“营养成分表”放在方框表侧面竖直排列,是否可以?
答:根据GB 28050-2025条款3.3规定,营养成分表应以一个“方框表”的形式标示(特殊情况除外),需与包装或标签的基线垂直,表头为“营养成分表”。
标准中对于表题的排列方式未做具体规定,企业可在确保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基础上,自行选择以横排或者竖排方式进行标示。
3.香卤翅根、香卤猪蹄、猪尾等带骨类肉制品的标签在标注营养成分表时,是否需标注“以可食部计”?
答:食品含有皮、骨、籽等非可食部分的,如罐装的排骨、鱼、袋装带壳坚果等,应首先计算可食部(计算公式如下),再标示可食部中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为标示更加明确,可以标注“以可食部计”。
可食部=(总重量-废弃量)/总重量×100%
4.标准中规定脂肪等的允许误差范围为≤120%标示值,但是没有下限,如果其脂肪标示10g/100g,结果只有1g/100g,是否合格?
答:GB 28050-2025第3.1条款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和特性说明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第3.4条款规定,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同时6.4条款说明营养成分含量的标示值可通过产品检测或原料计算获得。无论采用任何一种方法,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确保其产品营养标签上的信息真实、客观,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此外,考虑到由于原料、加工过程、货架期等各种因素造成的食品营养成分含量的波动,标准中还规定了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在产品保质期内,其允许误差范围应符合标准中表2的规定。
5.对于既是食品添加剂又是营养强化剂的物质,当仅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可否在营养成分表中进行标示,并进行营养声称?
答:对于既是食品添加剂又是营养强化剂的物质,若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当其含量满足本标准要求时,也可进行相应的营养声称。
6.没有营养素参考值(NRV)的营养成分是否可以声称?标准中没有涉及的营养成分是否可以声称?
答:当某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值符合GB28050附录C的规定时,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营养声称,标准中未涉及的不可以进行营养声称。
7.根据标准表C.1的规定,对维生素或矿物质进行“富含”声称时,仅需满足下述三个条件之一即可:
(1)每100g中≥30%NRV(固体);
(2)每100mL≥15%NRV(液体);
(3)每420kJ中≥10%NRV。
当在标签上进行相应的含量声称时,为便于消费者理解,是否应增加相应的备注以明确因满足何种条件进行含量声称?
答:当某产品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之一进行营养声称时,如果未明示满足何种条件易引起歧义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自愿在营养标签邻近部位采用增加相应说明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其满足条件,如“营养声称以每100g计”、“营养声称以每100mL计”、“营养声称以每420kJ计”等。
8.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生鲜食品是指什么?干贝、鱿鱼干等水产品,只加入食盐的腌制或盐渍的鱼或肉是否属于生鲜食品,豁免标示营养标签?
答:生鲜食品是指预先包装的、未经烹煮、未添加其它配料的生肉、生鱼、生鲜蛋、鲜豆、生蔬菜和水果等。干贝、鱿鱼干等水产品经过烹煮,因此不属于生鲜食品;只加入食盐的腌制或盐渍的鱼或肉,添加了盐等调味品,也不属于生鲜食品,以上两种都不可以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
9.如何理解标准3.2条款中的“如同时使用外文,其内容应当与汉字相对应”?是否要一模一样?如原有外文营养标签含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内容,是否可以覆盖原外文内容,加贴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中文营养标签?
答:在中国生产销售的产品,当营养标签采用中外文标示营养成分表时,中外文内容应相对应,可参考标准附录B中的示例4的格式进行标示。对于进口食品,当产品标签及营养标签采用的是原国外销标签时,此类产品标签(包括营养标签)可以采用加贴标签的形式以符合我国法规及标准的要求。因此,对于营养标签部分,可以采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中文营养标签加贴的形式,整体覆盖原有外文标签的营养标签的操作。
10.请明确本标准(特别是其关于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的标签标识规定)是否适用于专供4岁以下婴幼儿的食品?
答: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但不适用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如婴幼儿配方食品等。
营养素参考值(NRV)是专用于营养标签比较食品能量和营养素含量水平的参考值,主要根据《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制定,适用于36月龄以上(>36月龄)人群食用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
六、实操指南:企业合规5步流程
1.第一步:判定是否需要标示
(1)豁免品类(无需标示):①包装饮用水、茶叶;②酒精度>0.5% vol的饮料酒;③每日食用量≤10g的调味品(食盐、味精等)。
(2)豁免例外(必须标示):①自愿标示营养信息;②有营养声称或功能声称;③含氢化/部分氢化植物油;④使用营养强化剂。
(3)易错点:酱油、酱腌菜不可豁免(钠含量影响大)。
2. 第二步:获取营养成分数据
(1)检测法(优先选择):采用国标方法检测(如蛋白质GB 5009.5),多批次验证。
(2)计算法:原料配方占比×原料营养成分含量求和,需引用合规数据源。
(3)关键要求:保留检测报告或计算过程文件,留存≥6年。
3. 第三步:规范营养声称使用
(1)含量声称阈值示例
声称用语 | 固体食品要求 | 液体食品要求 |
高钙 | ≥120mg/100g | ≥60mg/100mL |
低盐 | ≤120mg/100g | ≤60mg/100mL |
低糖 | ≤5g/100g | ≤2.5g/100mL |
(2)比较声称要求。与参考食品差异≥25%方可声称“增加”“减少”;参考食品需为消费者熟知的基础款。示例:“脂肪减少 30%”需满足实测值≤参考值×70%。
(3)功能声称规则。前提:必须先满足含量/比较声称;用语:使用附录D标准用语(如“钙有助于骨骼发育”),不得删改、合并。
4. 第四步:格式设计与标注
格式选择:从附录B 8种基本格式中选取,需包含5大要素(表头、成分名称、含量、NRV%、方框)。
补充信息:可采用图形、文字补充说明(如用“盐”替代 “钠”,用“卡”替代“千焦”)。
禁止行为:不得加贴、补印日期信息,不得缩小中文字号(外文不得大于中文)。
5. 第五步:合规自查与档案留存
自查要点:指标完整性、数据准确性、声称规范性、格式合规性。
档案留存:检测报告、原料营养数据表、标签设计稿、审核记录等,云端+本地双备份。
七、常见误区与案例解析
1.高频违规案例
案例1:标签遗漏饱和脂肪标示
问题:某糕点仅标注“脂肪15g/100g”,未标饱和脂肪
判定:不合格(违反7项核心指标强制要求)
整改:补充饱和脂肪含量及NRV%
案例2:膳食纤维笼统标注
问题:某麦片标注“膳食纤维2.5g/100g”,未注明具体成分判定:标示不规范
整改:改为“膳食纤维(以菊粉计)2.5g/100g 10%(NRV%)”
案例 3:虚假营养声称
问题:某饮料标注“低糖”,实测糖含量8g/100mL
判定:虚假声称(低糖液体标准为≤2.5g/100mL)
整改:删除“低糖”声称或调整配方
2. 易混淆概念辨析
糖 vs 碳水化合物:糖仅指5类单/双糖,碳水包含糖、淀粉、膳食纤维
饱和脂肪vs反式脂肪:反式脂肪仅在使用氢化油脂时需标示
豁免vs例外:即使属于豁免品类,有营养声称仍需标示
八、消费者解读技巧
1. 快速判断健康度3步法
看提示语:确认标签完整性,警惕无提示语产品
查3项关键指标:钠(NRV%>30%为高盐)、脂肪(NRV%>20%为高脂)、糖(>15g/100g为高糖)
算NRV%:每100g/mL的NRV%×食用量=实际摄入占比(如200mL牛奶钙 NRV%13%×2=26%)
2. 配料表辅助判断
排序原则:配料含量递减(前3位为核心成分)
警惕成分:前3位出现白砂糖、果葡糖浆、氢化植物油的产品,需控制食用量
九、过渡期应对建议
1.标签库存清理:2027年3月前完成旧标签替换
2.人员培训:覆盖研发、生产、品控、市场等部门
3.供应链协同:要求原料供应商提供合规营养成分数据
4.合规验证: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标签合规性审核
十、咨询及常用工具
1. 常用工具:营养成分计算模板;营养声称阈值速查表;标签格式规范样例;合规自查清单。
2. 咨询渠道: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官网、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标签咨询热线
3.标准文本及附录(GB28050-2025全文)
4.法律法规原文:《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可下载)
【整理/编写】浙江.衢州何小英
【来源】律政阅读在线、部分资料来源于网络
【时间】202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