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1.条件
(1)出让人无处分权;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4)不动产已登记,动产已交付。
2.法律后果
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3.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
(1)转让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2)遗失物、盗脏物、埋藏物等;
(3)货币或无记名有价证券;
(4)禁止流通物。
注意: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权利人有权追回。因此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