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导抽象人的概念,往往都会忽视对具体人的尊重,这就不难想象为什么那么多宣称热爱人类的人却很少关心具体的人。在西方,卢梭第一个反复宣称自己是“人类的朋友”,但他却丝毫不爱具体的人,他说:“我是人类的朋友,而人是到处都有——我也没有必要走太远。”卢梭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爱弥儿》《社会契约论》,甚至还有《新爱洛伊丝》,都以教育理论作为主要的和基本的主题。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他与其倡导的却完全相反,他对孩子毫无兴趣。卢梭的情妇勒瓦塞为他生了5个孩子,但这5个孩子全被卢梭送往孤儿院。或许,热爱人类占据了卢梭太多的时间,以致他根本无暇关注具体的人,即便是他的亲骨肉。卢梭说“当房间里充满了家庭的烦恼和孩子的吵闹时,我的心灵如何能得到我的工作所必需的宁静呢?”
霍姆斯大法官说: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法律人要有逻辑推导能力,但更重要的是要有常识。法律人要学会谦卑地听取民众的朴素的声音。
我们在看到社会案件时,只要把自己代入一下,把自己想象为防卫人,看看从你的立场,从一般人的经验出发,判断行为是否适当。千万不要开启圣人视野,不要开启上帝眼光,法律调整的是一般人的行为,这个世界上没有理性人,只有一般人,我们都有一般人的弱点。
- 在法律中,最重要的一个概念就是权利和义务。两者孰先孰后?这可不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而是法律中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有一个大学女生在网上抱怨母亲给的生活费太少,1万块根本不够花,她认为自己有权利要2万块的生活费。但是你想一想,这个权利背后一定得有人承担义务。如果没有人承担义务,权利根本无法主张。所以一定是义务在前,权利在后。必然是有人承担了道德义务,你才可能拥有法律上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责任可能比幸福更重要。只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人在追求幸福的时候忘记了责任。
- 按照传统的观点,报应是刑罚的根据,一个人是否应当接受惩罚,其核心在于道义上的应受惩罚性,普通民众有权利发表意见,但一个人是否应该接受治疗,则是一个专业问题,普罗大众没有发言权,只有专家才有权决断。如果一种让政府不满的行为,即便与道德罪过无关,政府也可对其“治疗”,而人却无法辩解,因为专家根本不使用应受惩罚性这种概念,而是以疾病和矫正取而代之。如何阻止政府去实施“矫正”呢?虽然这种矫正明显是强制性的,但却披着人道主义的外衣。事实上,在德国和意大利,现代“矫正刑”的诞生之地,法西斯专政就曾经极大地利用了这种所谓的“科学”大行残暴。因此,如果抛弃刑罚的报应观念,保护儿童的改造主义也必将赋予政府没有道义约束的无限权力。历史告诉我们,当权力不受约束,无论多么崇高的理想都会结出邪恶的果实。
- 正如C. S.刘易斯所言:仁慈只有当其生长于正义岩石的缝隙中,才能开花。若将其移植到人道主义的泥沼,它将变成食人草,而其可怕之处更甚,因为它依然顶着可爱绿植的名字。
- 人类的历史再三告诫我们,权力与德行绝非正相关。
- 刑法是最严厉的惩罚手段,这种惩罚必须具备道德上的正当性,虽然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犯罪,但一种道德上被容忍甚至被鼓励的行为一定不是犯罪。
美国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提醒人们:“对人们自由思想、未来希望及想象力的吓阻是危险的;因为恐惧会导致自由的压抑;长期之压抑将导致怨愤;而怨愤则将威胁稳定。”
人是目的,人不是纯粹的手段,我们既不能把他人,也不能把自己当成纯粹的手段,人不仅要尊重他人,也要尊重自己。
我们经常说人禽兽不如,有时这是在侮辱禽兽,因为禽兽是做不出这样的事情的。
前埃塞俄比亚皇帝海尔·塞拉西说:“纵观人类历史,有能力行动者却袖手旁观;知情者却无动于衷;正义之声在最迫切需要时保持沉默;于是邪恶方能伺机横行。”
相比于积极的施暴者,那些本有责任、有能力去制止罪恶之人的姑息放任,与邪恶并无本质的不同。- 我非常欣赏特蕾莎修女曾经说过的一段话:我们无法成为伟大的人,只能心怀伟大的爱做细微的事情。
- 张三用冥币嫖娼犯什么罪,强奸?诈骗?假币罪?
- 愿这句法治的启蒙信条依然能够为所有的法律人所牢记:对公权力而言,凡是没有允许的,都是不可为的;对私权力而言,凡是没有禁止的,都是可以做的。
法治社会当然要尊重执法机关的权威,但更要对执法机关的权力进行合理的限制。当执法机关尊重规则,民众自然也会对执法机关保持足够的敬意。如果执法机关无视规则擅权专断,那么民众也很难遵规守法,敬重权力。不当执法与执法受阻就会形成一个死循环。
打破死循环的主动权在强势的执法机关,而非弱势的普通百姓。几年以前,我入住酒店,正好遇到警察查房。出于职业习惯,我让警察出示工作证,他十分诧异,说未带证件,但警服警号就等同于证件。我说,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出示执法证件是查验居民身份证的必要条件。警察愣了一下,还是下楼去取证件了,半小时后,再次查房。警察出示证件后,我自然非常配合地让其查验身份证件,而这位警察的“克制”也让我对“法治”二字多了一分信心。- 哈佛大学教授德肖微茨曾说:“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耻之徒辩护的人的态度”。
每个读完这本书的人,希望你都能解决心中的一点点困惑,培育法治的信念,在今后的生活里做到3+3,3件不要做的事和3件坚持做的事。
三件不要做的事。
1.控制自己内心的张三,人心隐藏着整个世界的败坏,你无法避免心动,但千万不要行动。
2.不要有知识的优越感,追逐知识只是让我们承认自己的无知。
3.学习法律不是钻法律的漏洞,而是真正认定法治的信念。
三件坚持做的事。
1.坚持阅读经典,与人类伟大的灵魂对话,走出我们固有的平庸与傲慢。
2.思想与行动并存,我思并不代表我在,我动方能印证我存,在每个个案中坚守法治的精神。
3.从爱抽象的理念转向对具体的人的爱,我们无法做伟大的人,但我们可以心怀伟大的爱,做细微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