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婚姻归于爱,让彩礼归于礼。婚姻与彩礼是一个既古老又永恒的话题。婚姻,作为人类情感的最高体现,承载了太多的美好与期望;而彩礼,作为婚姻的一部分,其存在本身并无不妥,但过分看重甚至滥用彩礼,却使得这份美好的情感变得沉重与复杂。
婚姻,本质上是一种基于爱的结合。它应该是两颗心灵的相互吸引,是两个人在人生旅途中的相互扶持。而彩礼,原本只是婚姻礼仪中的一种形式,是双方家庭对新人的祝福和期待。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改变,彩礼逐渐演变成了一种攀比和炫耀的工具,甚至成为了一些人谋取私利的手段。
在部分地区和家庭中,彩礼数额持续攀升,攀比之风蔓延,严重背离了彩礼祝福婚姻的初衷,异化为沉重的经济负担和情感枷锁。尤其在一些农村地区,高额彩礼导致不少家庭因婚致贫、因婚返贫,给婚姻关系的稳定埋下隐患,甚至由此引发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冲击公序良俗与社会和谐。
从司法实践的数据来看,近年来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且往往与婚龄短、矛盾激化等特点交织。原有的法律规范,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在应对此类新情况、新问题时,显现出一定的局限性。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该条规定了三种应当支持返还彩礼的情形,但其适用条件较为严格,对于大量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极短、彩礼数额畸高的案件,难以提供直接、灵活的裁判依据,导致实践中出现类案不同判、当事人利益显著失衡等问题,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本《规定》,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家教家风建设重要论述精神和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以及连续多年“中央一号文件”对治理高额彩礼工作部署的具体司法行动。它立足于中国国情与社会习俗,旨在通过明晰规则,为各级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提供统一、可操作的裁判指引,从而在司法环节有效遏制高额彩礼陋习,平衡双方合法权益,弘扬健康文明的婚恋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