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证监会正式部门规章,可直接行政处罚,不再仅自律处分。
披露责任主体新增代销机构。
当事人可以对于信息披露范围进行灵活安排,但不能排除法定披露内容和要求,同时不得突破法定底线;
投资者虽然通过代销机构购买基金产品,仍有权利直接要求管理人对其进行信息披露;如果存在信息披露纠纷的,投资者可以直接向管理人进行追责。
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应当披露的信息后,销售机构还应当对照信息披露的原则进行审查。
首次明确区分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信息披露职责划分。
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从资金募集、投资运作到资金清算的全流程信息披露义务。
管理人履职尽责前提下的“买者自负”。
不得差异化对待投资者,管理人的所有披露内容都应当面向全体投资者。
非公开方式增加了经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网站和移动客户端等渠道。
实务中托管协议、销售协议对应修改完善。
信息披露资料保存期限由10年延长至20年。
加大了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不适用于券商 / 基金子公司私募资管产品,仅约束持牌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产品。
管理人控股股东、实控人、合伙人负有配合披露义务,拒不配合可被监管追责。
取消强制季报:仅半年报 + 年报(重大事项走临时披露)。
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披露临时公告。
进入清算需披露清算公告、清算方案。
管理人必须设立专职部门 + 高管分管信息披露,建立内部信披管理制度。
根据《私募条例》的规定,可采取业务限制、列入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