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愿意为天下拔已一毛是一回事,别人(包括众人)以利天下为由拔我一毛是另一回事。真正的问题在于:谁有权利做出这个抉择?“拔一毛”的权利属于我,属于我的家庭家族(小共同体),还是属于“天下”、国家或“大共同体”
近代以来多有为杨朱辩诬者,认为杨朱之说是个人权利观念在中国文化中的滥觞。的确,从现代观念视之,如果以“一毛”喻个人之权利,则在“群已权界”之已权内,他人及公共权力不得以某种理由包括“利天下”之理由辄行剥夺。至于我行使已权,自愿为天下利则“拔一毛”固无足论,即抛头颅、洒热血,其权在我,“我自横刀向天笑”,何其壮哉!
但若权不在我,则奴隶矣。若公共权力及以公权代表自命的统治者今得以“利天下”为由拔我一毛,明日自可按同样逻辑,以“利天下”为由而折我一臂,又明日当可取我之头,乃至取类我者任一人之头以此类推,直至号称为51%之“多数之利”,就可以屠戮49%之“少数”天下之事,尚可言乎!而所谓利天下者,亦不过为“天下之主”者自利之借口耳。诚如明儒黄宗羲抨击法家帝王时云:“使天下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此乃“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是以自由及个人权利之为现代性张本,良有以也。(P87)
杨朱强调我之一毛,我自主之,这可以说是一种个人权利本位的观念(至少是具有了这种观念的雏形)。而墨子认为个人的一切都应当服从“利天下”的目的,这可以说是一种“天下本位”的权利观念。孟子两者都反对,他认为我之一毛,我不得私许--当然也不得私不许,并以此辟杨;但同时,“身体发肤,受之父母”,而非受之皇上,受之君国或“天下”,因此君国也不得借公共利益之名辄行“毁伤”,此其所以辟墨也。显然,从这里只能导出一种家族或小共同体本位的权利观念。而在孟子看来,这种观念与个人权利本位之观念虽不同,若较之君国天下权利本位之观念,则前两者宜乎更为近也。
孟子严厉的“辟杨墨”,并没有挽回小共同体本位的“周制”衰亡。不过有趣的是,周制的没落却也没有导致杨墨任何一家的理想实现。相反,自主的个人主义萌芽与民本的普世主义萌芽在“周秦之变”进程中,都随小共同体本位的制度一起走向衰亡,而皇权操控下瓦解宗族的“伪个人主义”和君权至上的“军国主义”都膨胀起来。这就是战国时期不断发展、最后在秦帝国达到登峰造极的“法家”主张。因此不仅儒家,法家与杨墨之相辟、相容及“远近”也值得一辩。(P88)
法家乐见小共同体瓦解为原子化的个人以便其为帝国之用,但不会尊重此个人的权利。法家也娴于建立帝国皇权本位的大共同体,但不是通过兼爱“非攻”,而是通过极端性恶论的“兼恨”和穷兵黩武不是基于草根公益,而是基于一姓之私。所以对于法家而言,杨墨也都是既可以利用(用来瓦解小共同体),也必须“相辟”的。从本质上讲法家既非杨,也非墨,正如法家虽然通过韩非对荀子的师承,与儒家也不能说完全没有关系,但又绝非儒家。(P89)
“损一毫利天下,不与也;悉天下奉一身,不取也。人人不一毫,人人不利天下,天下治矣”。这就是个人本位的普世主义。小共同体本位也一样。如果说孟子的意思是,“人人亲其亲,长其长”,天下的人都遵循这个逻辑,都在自己的小共同体内,维持一个家长爱子弟、子弟尊敬家长这样一种和谐的格局,这个天下尽管没有近代所谓的个人自由,但在孟子看来也是很理想的天下。这当然也是一种普世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