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在校学生设立了特殊保护机制,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事故发生在校园即可认定学校一定具有责任,而是应当结合学生受伤原因、学校是否已进行常态化安全教育、相关场所设施有无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系校园未成年学生私自使用高危体育器材引发的人身损害典型案例。李某作为具备一定认知能力的高中生,在未确认场地安全、未落实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随意投掷铅球,造成吴某骨折受损,其不当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故其承担主要侵权责任。而吴某作为专业体育特长生,对铅球的使用规范、安全距离、潜在风险有着比普通学生更清晰的认知,但其忽视安全规则,擅自私自取用学校高危体育器材,主动发起非正规的危险运动,且在他人投掷过程中未主动规避风险、未尽自我保护义务,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
该事故虽然发生在学生自主活动期间,但某高级中学对铅球等高危体育器材未建立严格的保管、领用、监管制度,致使学生可私自取用铅球,且未及时发现、制止学生违规使用高危器材的危险行为,管理存在一定疏漏,因此应当对事故损失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本案作为校园安全典型案例,凸显了校园安全治理的多方主体责任。对广大未成年学生而言,课余活动需坚守安全底线,严禁私自使用铅球、标枪等高危体育器材,杜绝无规范、无监管的危险体育活动,充分认知自身行为风险,自觉遵守校园安全规则,树立敬畏规则、对己对人负责的意识。对各类中小学校而言,不仅要常态化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更要压实精细化管理责任,重点强化高危体育器材的全流程管控,补齐课余、课间等监管薄弱时段的管理漏洞,主动排查、及时制止校园危险行为,切实筑牢校园安全防线。对未成年人监护人而言,应当强化孩子的日常安全教育、风险教育和责任教育,配合学校共同引导孩子规范参与校园活动,从家庭、学校双向发力,防范校园人身损害事故发生,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安全有序的校园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商业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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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中级职称,省直优秀青年律师。
中国警察法学会警察法学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河南省公安厅涉法涉诉信访接待值班律师
郑州航空港区党工委、管委会法律顾问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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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航空港投资集团法律纠纷案件评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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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东新区律工委惩戒工作部成员
郑东新区管委会《民法典》宣讲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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