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家机关
(五)监察委员会
1.性质、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2.组成和任期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3.监察权的行使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