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课 佛教戒律
附:梵网菩萨戒
十重戒
第一戒:杀戒
若佛子!若自杀,教人杀,方便杀,赞叹杀,见作随喜,乃至咒杀。杀因,杀缘,杀法,杀业。乃至一切有命者,不得故杀。是菩萨应起常住慈悲心,孝顺心,方便救护一切众生,而反自恣心快意杀生者,是菩萨波罗夷罪。
波罗夷罪即杀害人畜等一切有情之生命,乃十恶业之第一,五戒之一,八戒之一,十戒之一。大乘佛教为避免杀生,而禁止食肉,更进而以放生为其积极表征。依《大智度论》卷十三之说,诸罪中杀罪最重,诸功德中不杀第一,世间惜命亦为第一。断人畜之生命,不论亲自下手杀,或教人杀,皆属同罪。比丘杀人,犯四波罗夷,自杀则结偷兰遮罪;自伤形体,结突吉罗罪;杀害畜生,得波逸提(忏悔罪)。凡犯杀戒者,死后将堕地狱、饿鬼、畜生等三恶道,即使生于人间,亦不免多病短命。
不杀生戒基于慈悲心及避免犯下杀生恶业两个理由。从原始佛教至大乘佛教,皆强调之,更成为佛教徒最重要的实践目的。在印度,多有立于佛教立场实行不杀生之国王。我国佛教,于《梵网经》、《金光明经》、《涅槃经》、《楞伽经》等诸经中,所说不杀生、不食肉之教导,影响甚巨;又儒家亦倡说恻隐之心为“仁”之端、慈爱普及于禽兽,故古来行仁政之君主亦敕禁杀之令,以示博爱之德,多行于斋会之时,或灵刹附近。《佛祖统纪》卷五十二放生禁杀条,列举各种禁止杀生之例,如梁文帝、北魏献文帝、隋文帝、宋真宗等曾行禁杀、放生。又如智者大师曾化导一千余处,令舍弃渔捕,另如四明之延庆法智法师每年以放生庆祝佛诞。
第二戒:盗戒
若佛子!自盗,教人盗,方便盗,咒盗,盗因,盗缘,盗法,盗业,乃至鬼神有主劫贼物,一切财物,一针一草,不得故盗。而菩萨应生佛性,孝顺心,慈悲心,常助一切人生福生乐,而反更盗人财物者,是菩萨波罗夷罪。
不与而取,称为偷盗。新译作不与取,乃力取或盗取他人财物之意。于身、口、意十种恶行为(十恶)中,与杀生、邪淫同属身业。偷盗为戒律所严禁,若犯偷盗,严重者如盗五钱以上,则犯波罗夷罪(如断头之重罪),在十恶、五戒中,为仅次于杀生之重罪。据旧译《华严经》卷二十四“十地品”之说,偷盗之罪能令众生堕于三恶道,若生于人中,亦必得二种果报,一为贫穷,二为失财不得自在。
第三戒:淫戒
若佛子!自淫,教人淫,乃至一切女人,不得故淫。淫因,淫缘,淫法,淫业,乃至畜生女,诸天鬼神女,及非道行淫。而菩萨应生孝顺心,救度一切众生,净法与人。而反更起一切人淫,不择畜生,乃至母女姐妹六亲行淫,无慈悲心者,是菩萨波罗夷罪。
又作欲邪行,为十恶之一,即在家者不可为之恶行之一。以男性而言,指与妻子以外之女性行淫,又虽与妻子,但行于不适当之时间、场所、方法等,亦为邪淫。据《中阿含》卷五十晡利多经载,邪淫者必受现世及后世之恶报。